山道猴子是最來討論度非常高的YT影片。基於好奇,今天下午抽空把上下兩集都看完了。
月薪37K的猴子,為了讓女友晉身為檔車女神,和女友成為檔車情侶,於是借錢給女友。之後女友為了改車,還用自己的名義幫女友借信貸。後來和女友分手後,還是得要自己吞了這筆債務。
借錢,是否一定要寫借據?
所謂的借錢,就是民法所謂的「消費借貸」。法律上的消費借貸,一般常見的情形是:「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參照) 從上面的定義可以看得出來,若是一般常見的借款情形,只要當事人把約定的借款金額實際支付給對方(當場交付、轉帳均可),並且約定之後要返還,就會成立借貸契約。 因此,關於消費借貸的成立要件如下:- 雙方有借款的合意。
- 一方實際上交付約定借款金額給他方。
匯款紀錄可不可以作為雙方有借款合意的證明?
後來,檔車女神和A哥在一起了。猴子說,他沒有寫借據,但有匯款證明,可不可以用匯款紀錄來提告? 這個也是一般民眾常常會提到的問題。 我們先來思考一個情境:假設今天A哥匯錢給檔車女神,有可能是什麼原因呢?如果是單純看金錢的流動,背後的原因,有可能是贈與、借款、還款、投資等等。 因此,如果只有拿出匯款紀錄做為雙方有借款的合意,法官就會這麼跟你說:「消費借貸行為,其所為之交付金錢原因眾多,除須有金錢之交付外,其之成立條件,亦應包含有基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者屬之。」白話文就是,只有拿出匯款證明是不夠的,還需要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雙方之間有借款的合意。當愛已成往事,錢可不可以不繼續還?
猴子和第一任檔車女神吹了之後,其實還是繼續背負著他幫第一任女神借的信貸還款壓力。 畢竟,當初確實是猴子用自己的名義向銀行借款,即便後來猴子把借得款項都全部交給第一任檔車女神。 這也是為什麼實務見解提及:「債權債務之主體以締結契約之當事人為準,故凡以自己名義結約為債務之負擔者,無論其實際享用債權金額之人為何人,當然應由締結契約之當事人負歸償之責。」(18年上字第1422號裁判意旨參照)。律師的碎碎念
- 即便遇到真愛,也不要輕易用自己的名義幫別人借款。因為人生總有意外,說不定,哪天真愛會變成你人生中的真礙。一旦選擇背負債務後,即便當愛已成往事,會繼續留下來陪伴你的,就只有你白紙黑字簽下的債務了。
- 縱使再親密、再有信任關係的人要借款,若無法做到款項收不回就當「啪,沒了」的瀟灑,一律建議白紙黑字寫下書面,事後想要追討,也才有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