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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8 1 月 2020 / Published in 未分類, 生活

一起讀新聞:我從疫區來,回台趴趴走—真的無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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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春節過年,大家的臉書除了曬上各家精心準備的年夜飯照片外,最多的消息,大概就是關於「武漢肺炎」的最新進展了。

關心最新防疫進展的同時,不免也有民眾對於從疫區回台後不進行自主隔離的個人,大聲撻伐(新聞連結),也引起中央及地方防疫相關單位高度關注。而當事人則稱,在大陸以及桃園機場都有接受體溫檢測,返台時檢疫人員僅給予一張健康管理追蹤單,被告知若體溫異常要通知疾管局。他還透露,之後自己以主動打電話給 1922 防疫專線通報是從武漢回來(新聞連結)。

到底從疫區回台違反居家檢疫規定、或是未遵守自主健康管理相關規範,有無相關法規可以處罰呢?

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相關法律規定:

 

違反居家檢疫規定,最高可處罰鍰15萬元

依照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2020年1月26日最新公布的「自感染區入境者居家檢疫通知書」中載明,若於14天內曾有感染區旅遊史,需進行居家檢疫,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 留在家中(或住宿地點)不外出,亦不得出境或出國。

換句話說,依中央最新公布的防疫措施,若從武漢入境,均需進行為期14日的居家檢疫,且在這14天的期間,不可外出。

若違反居家檢疫規定逕自外出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58 條、及同法第 69 條規定,最高可處15萬元罰鍰。

 

違反居家/個別隔離規定,最高可處罰鍰30萬元

若是經衛生單位調查結果,發現可能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個案有相當接觸,應進行居家/個別隔離,並遵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個案接觸者居家(個別)隔離通知書」之隔離規定:留在家中(或衛生局指定範圍內),不外出,亦不得出境或出國。而這份表單內容,也同樣是在1月26日更新。

倘違反居家隔離規定逕自外出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及同法第67條,最高亦可處30萬元罰鍰。

 

單純違反自主健康管理的處罰依據?

看完上面介紹的規定,大家不難看出主管機關都是在1月26日才又更新了表單內容。但新聞中的自武漢歷劫歸來的男子,卻是1月24日入境,而從當事人的臉書看來,似乎亦有出門不配戴口罩的情形,難道無法可管嗎?

 

 

其實從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的網站可以看出,在2020年1月9日最新公布的「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中特別強調:若在14日中有武漢旅遊或居住史,應實施14日的自主健康管理。若需外出均應配戴外科口罩。若未確實遵守各項自主健康管理規定,係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規定,依同法第67條規定,最高將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

 

因此,新聞中於1月24日自武漢歷劫歸來的男子,若當初自桃園機場入境即已收受防疫單位發出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個案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則事後遭人發現未戴外科口罩於台中市區行走,依照當時的規範,台中市政府衛生局仍可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規定祭出行政重罰的。

 

疫病防制從你我做起

不論有再多的法規規範,都不如大家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出入公共場合,也最好戴口罩保護自己;接觸過別人摸過的物品,像是捷運的把手、電梯按鈕,最好立刻用酒精和消毒液搓手,也要避免接觸野生動物和避免去人多擁擠、空氣不流通的場所,如果有疑似症狀,一定要戴口罩就醫。而這樣的習慣不只可以防止武漢肺炎,也可以防流感或腸病毒。

另外,也提醒大家,防疫期間,若有民眾接獲來源不明或未經證實之疫情資訊時,切勿隨意散播、轉傳,避免觸犯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若有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情形,將可處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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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ged under: 傳染病防制法, 傳染病防制法第36條, 傳染病防制法第48條, 傳染病防制法第58條, 傳染病防制法第63條, 居家檢疫, 居家隔離, 武漢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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