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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28 10 月 2017 / Published in 生活

車在停車場遭刮,管委會有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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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停在自家地下室之汽機車,無故遭人刮花車體鈑金,請問該怎麼辦?若此情形已向大樓管理委員反應多次,管委會是否有責任?可否向管委會請求賠償?

律師賴佩霞答:

首先,讀者愛車遭人刮花車體鈑金,的確會造成愛車整體效用與價值的減損,應可認定為是「損壞行為」,屬《刑法》第354條規定的毀損器物罪。

讀者另可依民事侵權行為法則,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依照《民法》第213條規定,讀者可請求加害人將愛車鈑金恢復成受損前的狀態,或由讀者自行將愛車鈑金後,請求加害人支付鈑金費用,二者可擇一進行。

至於讀者可否向大樓管理委員會請求賠償問題,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及第4項的規定,大樓住戶對共用部分的使用應按照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因此,若是住戶行為有違反設置目的,或未按照通常方法進行使用,管理委員會就可對其加以制止,並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進行必要的處置,倘有損害發生,也可以同時請求損害賠償。因此,管理會確實有制止加害人再刮傷讀者車輛的權利。

不過,若住戶規約中如未載明管理委員會就加害人刮傷車輛有墊付賠償義務,讀者恐怕還是無法直接請管理委員會負責賠償。建議可請管委會加強管理,或提案經住戶大會表決通過後,由管委會於地下室裝設監視器,以杜絕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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