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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23 1 月 2022 / Published in 親權

從學測考題看探視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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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通過律師高考後,就覺得所有考試離我超級遙遠(畢竟,已經晉身四開頭的人了)。除了在補習班兼職教書的那段時間以外,再次注意到考試題目,竟然是今年的大學學測(歪頭)。

到底今年的考題,發生了什麼事情,引起法律圈的討論呢?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今年國語文綜合測驗的考題:

 

下列法律判決文的語意邏輯關係,是由「條件」與在此條件下所產生的「結果」所構成,依據文意,解讀適當的是:

    除了兩造另有協議及放假日外,親子仍以電話、視訊聯絡的時間為每週一、三、五晚上7時至8時之間,且每日(含放假日)合計不得超過30分鐘。

(A)判決文的「條件」是指「除了兩造另有協議及放假日外」

(B)每週二、四兩日,為自由聯繫時間,不受每日30分鐘之限制

(C)除非另有協議,某方能與孩子聯繫的時間僅為每週一、三、五晚上

(D)假如每週一、三、五遇放假日,也須比照平日一、三、五的約定計算時長

(E)條件限制的「結果」為「每週一、三、五晚上7時至8時之間,且每日(含放假日)合計不得超過30分鐘」

關於探視約定的協議,我們可以努力的事情

不知道大家看完題目後,選擇的答案是什麼呢?

我想,或許有蠻多人的覺得,這個裁判的內容好像寫的有點不是那麼清楚。事實上,協議離婚當事人在自行擬定協議書時,也常常發現這種當事人當下自己覺得約定的很清楚,但事後執行時,彼此又有不同想法的情形。

因此,關於探視子女的約定,若雙方協議過程中已經達成共識,最好還是委請律師把雙方共識形諸於文字。假如還是決定自行書寫探視約定內容,也建議雙方至少把將來一年的行事曆拿出來,核對一下依照約定可進行探視時間是哪幾日,彼此的理解有無落差,避免將來實際執行時,因為認知不同,再生新的爭議。

執行裁判探視時間的起手式

若是雙方無法協商,案件已經交由法院裁判,但對於法院裁判的內容彼此解讀又有不同的時候,該怎麼辦呢?

首先,為了避免對於探視時間解讀不同時,父母再生衝突,一般而言,我通常會建議自己的客戶,探視方在進行探視前,可以提前三天以訊息簡短的通知一下對方。除了可以提醒對方提早進行相關的安排外,萬一雙方對於裁判的探視時間解讀不同時,也還有緩衝的處理時間。

面對雙方對於裁判探視時間解讀不同的處理

相信大家都有去過餐廳消費的經驗。

有些餐廳為了確保基本營收,會規定「低消金額」。意思就是希望每位來客在用餐期間,至少都要消費一定的金額,當然,如果消費超過低消金額,餐廳肯定也是十分歡迎的。

面對法院裁判探視時間時,也是相同的道理。

法官裁判的探視時間時,也是先預設假設雙方在無法溝通、協商的情形之下,關於子女探視要如何執行。但這些探視時間的規定,就是類似餐廳的最低消費金額,只是「最低」的探視時間規定,倘若雙方可以協商,或是一方願意釋出善意,讓孩子多多與對方接觸、相處,當然都可以按照雙方另外約定的內容進行。

回到這次的學測考題,這也是為何裁判文會加上「除兩造另有協議」用語的主要目的了。

面對雙方對於裁判的探視時間有不同解讀的情形,不妨先試著與對方進行溝通,或是在維持原本裁判諭知探視頻次的架構下,彈性的做出一些挪移。畢竟孩子成長過程中總有一些出乎父母預期的狀況發生,適時的保留彈性,相信對方也會感受到你的善意,萬一下回遇到我們需要挪動探視時間的時候,開口也總是可以稍微比較理直氣壯一些。

律師碎碎念

關於探視的約定,不論是雙方自行協議或是交由法院裁判,當法官、律師及調解委員從雙方的案件中退場後,才是真正考驗的開始。雖然文字明確的規範可以盡量減少雙方爭議的機會,但真正可以彌平紛爭的,還是繫諸於雙方可否站在子女的立場,本於善意的進行溝通。在農曆春節將近,且疫情再度又拉警報的同時,若遇到需要協商探視的時間的情形,別忘了回頭看看孩子眼中的企盼,關於探視議題的溝通,或許您的心中,自然就會浮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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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ged under: 協議離婚, 探視約定, 民法第1055條之1, 裁判離婚, 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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