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被詢問到一個蠻有意思的問題:夫妻離婚後,孩子跟著前妻生活,當前妻再婚時,有沒有什麼法律上主張,可以請求減少支付關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呢?
不知道大家的答案是什麼呢?
看完問題的瞬間,我確實楞了一下。主要原因是,我從來沒有想過可以從前配偶再婚的角度切入,去主張降低原本應支付扶養費數額的可能性。
但接下來,讓我們從法律規定的角度認真思考:真的可以這樣主張嗎?
現任配偶(繼父)v 前婚孩子
在說明相關法律規定前,先來看看前妻在前婚姻所生子女與再婚配偶間,是否具備一定親屬關係?
就前妻現任配偶而言,前妻於前婚姻所生子女,應該是配偶(前妻)的血親(直系血親卑親屬)。而依照民法第969條規定,前妻現任配偶與前妻於前婚姻所生子女,應該是姻親關係。
誰需負擔扶養義務?
而針對具有一定身份關係之人,誰需負擔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是有相關規定的:下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大家有發現嗎?姻親並非是上面規定需要互相扶養的親屬。但前妻和現任配偶結婚後,若前婚所生子女也繼續和現任配偶共同生活,依照法律楚河漢界劃的乾乾淨淨,而不需扶養同住的前婚子女,似乎也不符合一般人的法感情。
因此,民法又另外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民法第1123條第3項參照)。而既然具有「家長家屬」關係,依照民法第1114條第4款規定,現任配偶對於前婚子女,就有扶養義務了。
親生父親v現任配偶的扶養順序
在確認了現任配偶和前婚孩子因為同住而具有「家長家屬」關係後,接下來,我們需要進一步思考的問題是:生父和現任配偶,都有扶養義務的情形下,是否有哪一方的扶養義務有優先順位呢?
關於此點,民法第1115條也有明確的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下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
雖然,現任配偶與前婚子女屬於「家長家屬」關係,但依照民法1115條規定,現任配偶的扶養順位僅排於第5款,相較於生父是子女的直系血親尊親屬,扶養順位排序則為民法1115條第2款,顯然生父的扶養義務還是需優先於現任配偶,而需先為履行。
再婚可能產生的問題
其實,實務上在處理離婚前配偶再婚的議題時,常見未與未成年子女同住方,因為擔心他方再婚後,子女面對新的家庭成員能否被妥適照顧,進而引發希望接回子女親自照顧的議題。與其在扶養費用的議題上打轉,更建議未同住方可以多花心思關注子女適應新家人的情形,或許更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