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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勞保死亡給付,行不行?-拋棄繼承效力v勞保死亡給付請領

2019 年 12 月 20 日 | 繼承

請領勞保死亡給付,行不行?-拋棄繼承效力v勞保死亡給付請領

12 月 20, 2019 | 繼承

「小明生前好賭成性,積欠銀行不少卡債。後來小明過世,太太和子女因為擔心會被小明留下的未清償債波及,所以馬上向法院辦理了拋棄繼承。後來想起,小明有保勞保,太太和子女還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小明的勞保死亡給付嗎?」

依勞保條例可請領的死亡給付內容、請求權人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共有兩筆費用可以請領:一是可由實際支付殯葬費用之人請領的喪葬津貼,;另一為遺屬給付,又可分為可請求勞保局按月發放遺屬年金,或是一次請領完畢的遺屬津貼(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第63-2條參照)。

從上面的說明,我們可以知道,關於喪葬津貼是由實際支付殯葬費用之人請領。而遺屬給付的則必須符合法定要件及順序,依序為:1.配偶及子女、2.父母、3.祖父母、4.受扶養的孫子女、5.受扶養的兄弟、姊妹。若前順序的遺屬存在時,後順序的遺屬就不得請領(勞工保險條例第63、65條參照)。

勞保死亡給付

 

勞保條例的死亡給付,並非遺產

喪葬津貼和遺屬給付的設置目的,並不相同。前者是為了辦理死者後事;後者則是為了照顧被保險人遺屬的生活,使遺屬不致於在被保險人死亡後頓失依靠,生活陷入困頓所設。但不論設置的目的為何,前述兩種給付,均非被保險人的遺產。

因此,遺屬若於被保險人死亡後,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時,並不需要將勞保死亡給付列入遺產範圍,同時也不影響拋棄繼承聲請人請領勞保死亡給付的權利。

 

請領後的給付,如何避免遭強制執行

「支付喪葬費用之人,或是有權請領遺屬給付的家屬,有其他債權人,如何避免請領的費用遭債權人強制執行呢?」

雖然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明定了關於「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但要請大家注意的是,該條文僅有針對「請求的權利」表示債權人不得扣押。一旦請領的金額存入受益人的帳戶後,還是有遭強制執行的可能。

因此,受益人的帳戶,若有遭強制執行之虞,可於申請給付時提出說明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選擇一次領遺屬津貼之受益人,經勞保局審核後將以開立現金支票的方式發給給付,受益人可持支票及身分證件親至土地銀行各地分行兌領現金;選擇按月領遺屬年金之受益人,則可持勞保局出具的證明文件,至土地銀行各地分行申請開立勞保年金專戶,則可避免專戶內的存款遭強制執行。但要特別說明的是,該專戶同時也無法存入年金以外的款項,所以受益人無法使用該專戶隱匿其他存款。

 

所以囉,如果小明的繼承人肯定小明過世後留下的都是債務時,其實可以安心的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至於繼承人或實際支付喪葬費用之人,依照勞工保險條例可請領的喪葬津貼和死亡給付,一樣都還是可以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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