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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19 3 月 2020 / Published in 繼承, 遺囑

一起讀新聞-遺囑有效,為何不能遺產全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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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長榮集團精神領袖張榮發遺囑的效力,經臺北地院經審理後,一審的結果終於出爐了。根據報導,這個認定遺囑有效的判決,將可以讓四子張國煒獲得約140億元的遺產(新聞報導)

記得張榮發剛過世時,因為張榮發所留下的遺囑,引發了長榮集團的接班人大戰。而張榮發的這份遺囑,也剛好是個很棒的案例,可以跟大家說明一下繼承法上的相關規定。

 

張榮發的遺囑是哪一種?

目前法定的遺囑方式,共計有5種,分別是:1.自書遺囑、2.公證遺囑、3.密封遺囑、4.代筆遺囑、5.口授遺囑(相關要件可參閱民法第1190-1195條的規定,也可復習之前的文章)

要再次提醒大家,依據現行民法規定,書立遺囑是要式行為,書立過程必需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將會被認定無效。

根據新聞報導內容,張榮發的遺囑雖然是由第三人代寫,最後再由張榮發親自在遺囑最末、密封處及每頁封縫處親自簽名,但作成遺囑時,除有公證人親自見聞一切過程,還有二名以上的見證人也在場,確認張榮發過程中的意識清楚,因此,符合民法第1192條密封遺囑的要件。

從報導內容來看,這件訴訟攻防的重點之一在於張榮發做成遺囑時的意識是否清楚。關於這點,律師建議大家,若立遺囑書立遺囑之前,已有多次進出醫院的記錄,最好在書立遺囑當下,請醫師針對立遺囑人的意識狀態開立診斷證明,可以減少事後爭議。

 

關於特留分

依照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換句話說,遺囑人原則上只能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情形下,自由的進行身後財產的分配。

而要理解「特留分」前,首先要先瞭解一下「應繼分」的概念。所謂「應繼分」,指的是按照繼承人的人數計算,每個人可以獲得遺產的比例。而「特留分」則是法律設計出來對遺產繼承人的最低保障,其數額為應繼分的一定比例。由前面的解釋,我們可以先得出一個初步的概念,特留分的數額會比應繼分少。

以日常生活的概念來看,特留分其實有點類似於餐廳規定顧客上門時,消費的「最低金額」。若是三五好友聚餐點合菜,每個參與聚餐的朋友應分擔的金額就是點餐總金額除以出席人數,則與應繼分的概念相近。

符合法定要件的遺囑,若分配內容違反特留分規定,繼承權受侵害之人,可依照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向受遺贈人或其他繼承人主張返還受侵害比例。

依據報導,張榮發大房總共有四個子女,雖然其中女兒先於張榮發過世,但女兒的應繼分,依照民法第1140條規定,則由女兒的二名子女代位繼承。而張榮發過世時,因為大房已過世,後來二房扶正,因此,張榮發的繼承人共計有大房的四位子女、張國煒及二房,共計六人(民法第1138條第1款參照)。

因此,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規定,遺產由六人均分,應繼分為1/6,而各繼承人的特留分則為應繼分的1/2,故為1/12(計算式:1/6×1/2=1/12)。所以,扣除其他五位繼承人最少各可分得的特留分1/12後(1/12×5),張國煒可繼承的遺產比例則為7/12。

退步言,假設沒有這份遺囑,或遺囑遭法院認定無效,張國煒本來就是張榮發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在沒有喪失繼承權的情形下,依照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依然有繼承權。只是,這時張國煒僅能依民法規定和其他繼承人均分遺產,可分得的應繼分比例則為1/6;與目前遺囑應法院認定有效的情形下,足足少了5/12(計算式:7/12-1/6=5/12)。

 

確認遺囑無效的裁判費用計算

先前我們曾經介紹過遺產分割訴訟的裁判費計算方式(見文章)。但這件是原告主張「遺囑無效」的確認訴訟,看似只要確認遺囑的效力,並未涉及後續的遺產分割(即財產分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14的規定,僅需徵收裁判費用3000元。

不過,承審法官認為因本件遺囑有效與否,將影響繼承人之後可繼承的遺產金額,仍涉及財產權,所以最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計算出原告若因該無遺囑無效,將可繼承遺產金額做為訴訟費用的計算基準。

因此,倘若遺囑無效,原告依照民法第1144條第1款可繼承的遺產比例為1/6(由六位繼承人均分)。若遺囑有效,原告仍受特留分保障,至少可分得1/12的遺產(依照民法第1123條第1款規定,此時原告特留分為應繼分的1/2。計算式:1/6×1/2=1/12)。故法院計算原告應繳納裁判費的基準,即以遺產1/12比例進行計算。

值得注意的是,實務上關於遺產分割的案件,雖然仍有依照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上所列核定金額作為計算標準的見解,但也有法院是依遺產實際價值作為認定基準。

最大的差別在於,若遺產中有不動產,因為國稅局的核定基準是以房屋課稅現值及土地公告地價為依據,所以採計國稅局認定的標的金額,會較實際價值來的低許多,原告也可因此少繳一些裁判費。

 

訴訟後續

看完上面的說明,就可以知道,即便是法院判認遺囑有效,張國煒也不會因此繼承全部的遺產。其中的關鍵就在於民法關於特留分的規定,在其他繼承人沒有喪失繼承權的情形下,至少都受到特留分的保障。但目前這僅是一審判決,張國煒何時可以確定拿到估算的140億元,還得看案件何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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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ged under: 代位繼承, 代筆遺囑, 公證遺囑, 口授遺囑, 密封遺囑, 應繼分, 扣減權, 民法第1125條, 民法第1192條, 特留分, 確認訴訟, 自書遺囑, 裁判費, 診斷證明, 遺囑無效, 遺產稅核定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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