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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16 120 1 月18 / Published in 繼承, 遺囑

有授權就沒問題 ?小心一提領就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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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老婦因獨生子去世後,與她相處不睦的媳婦再也沒有跟她往來,自己獨自搬到安養中心生活,生活起居全由早年所認識的女保險員夫妻照顧探望,最後往生前將畢生1600萬元積蓄全贈與對方。媳婦事後得知,懷疑老婦錢遭對方盜領,控告該對夫妻詐欺、偽造文書及竊盜罪,台北地檢署調查後,發現老婦確實有辦理公證將錢贈與對方,處分不起訴(新聞連結)。

實務上,律師在處理親人過世的案件,經常遇到客戶要求律師對提領過世親人帳戶的人提告刑事偽造文書。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認真思考過,為何提領過世親人的帳戶,竟然會涉及偽造文書的罪嫌呢?

 

 

處分被繼承人的生前帳戶,一定要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

 

依照現行民法規定,一個人在法律上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的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一旦死亡的事實發生,也同時開始產生繼承的法律效果。此時,關於遺產的法律行為亦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為之。

假設被繼承人生前已有書面授權他人提領自己帳戶中的款項,此時狀況有無不同呢?

關於此點,法院實務見解則明白表示,即便被繼承人在世時曾授權他人提領,也會因為其死亡而使授權關係消滅(因為此時權利主體已經不存在)。所以被授權人也不可以再用被繼承人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 1753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當然也包含提款等動作。

 

 

生前明確處分財產,不涉及刑事偽造文書

 

而今天討論的新聞,則是因為婆婆生前所做的並非是我們上面討論的財產處分的授權行為,而是直接將財產「贈與」給王男。換句話說,婆婆在生前意識清楚的狀態下,就已經將財產進行處分,並且同時進行公證保存證據,因此王男遭媳婦質疑提領婆婆帳戶存款的行為,也就不構成刑事偽造文書囉。

 

 

死後費用預留的規劃

 

律師經常遇到被繼承人過世後,繼承人為了支付醫藥費用、喪葬費用,在未經其他繼承人的同意下,就擅自提領被繼承人帳戶中的存款,雖然沒有將款擅自私用,仍會涉犯構成刑事偽造文書罪責,真的不可大意阿。

再次提醒大家,被繼承人過世,一旦辦理除戶手續後,在未辦妥繼承登記及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前,金融機構帳戶均會被凍結,但人一旦過世,至少就會有喪葬費用產生。此時,被繼承人若生前並未預作規劃,建議還是先由全體繼承人共同墊付,以免日後因為遺產分配產生爭議,不小心吃上刑事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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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ged under: 偽造文書, 公證, 帳戶凍結, 授權, 提領帳戶, 權利能力, 被繼承人, 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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