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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16 3 月 2020 / Published in 生活

抽煙一時爽,飄入鄰宅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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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遇過鄰居在陽台抽煙,但二手煙卻飄入家中的情形?難道沒有相關法律規範可以遏止這種情形發生嗎?

台北市李姓孕婦因鄰居二手菸從陽台飄進住處,拍下影片提告侵害健康權和居住安寧,求償十萬元。士林地方法院認為,二手菸確實飄進住家,且超過孕婦容忍範圍,判李婦鄰居賠償一萬元精神慰撫金。(新聞連結)

 

二手煙侵害了原告什麼權利

李婦認為同住五樓鄰居男子長期在自家陽台抽菸,二手菸穿過陽台飄進住家,嚴重影響懷有身孕的她,主張二手菸嚴重影響健康權及居住安寧,因此訴請抽菸的鄰居賠償10萬元精神慰撫金。

二手煙對於人體健康的危害,相信一般人都會肯認。因此,原告只要能夠證明被告吸菸時產生的二手煙確實飄入原告家中,就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但煙霧不像一般的具體物品,證明上比較困難。一般來說,可能的舉證方式,除了拍攝影片,也可以向管理委員會反應或報警處理,進而留下記錄。

但居住安寧的權利受影響,是否也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呢?

讓我們一起來看民法第195條的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從條文的文義,似乎沒有提到居住安寧。

但最高法院明確表示,在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決意旨參照)。上開的判決,雖然只有指出噪音侵害居住安寧,但目前法院實務普遍肯認,如果是以製造噪音、喧囂、振動及排放煙氣等其他方式侵害他人之居住安寧,已逾一般人所能容忍之範圍,其情節重大者,均得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所以,如果住家附近有人開設餐廳,但沒有對於廚房排放油煙沒有妥善處理,進而影響鄰居,且已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能忍受的程度,例如餐廳是24小時營業而不斷排放油煙,依照目前的實務見解,也可能構成侵害居住安寧權。

 

禁止二手煙飄入家中的法律依據

「雖然二手煙影響了他人健康及居住安寧,而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但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遏止這種情形繼續發生呢?」

事實上,我們的民法規定了,土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地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是有權利可以禁止他人的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似者侵入的(民法第793條、第800條之1參照)。

換句話說,新聞案例中的原告,除了可以向被告主張侵害健康及居住安寧的損害賠償之外,也可以請求法院判命禁止被告繼續在陽台抽煙,導致二手煙飄進原告屋內的情形。

 

新聞案例的省思

臺灣地小人稠密,導致居住環境日益狹窄,鄰居彼此間的生活空間也愈來愈密接。即便沒有陽台相近的情形,倘若居住於公寓大廈,煙味或是其他氣味也有可能隨著公用管線空間四處飄散。雖然有法律相關規定可以遏止這種情形發生,但走入訴訟,未免耗費勞力、時間。還是建議大家,購屋之前,除了屋況確認,若對煙味敏感,也記得確認管道的相關情形,或是先和附近住戶或大樓管理員打聽一下左鄰右舍的情形,以免飽受異味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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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ged under: 二手煙, 健康權, 居住安寧, 民法第195條, 民法第195條第1項, 民法第793條, 民法第800條, 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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