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竊盜、猥褻等案被判刑4年10月徒刑,另宣告2年的刑前監護處分,結果我在監接受心理治療輔導,評估未通過。請問監護處分和強制治療是否同為保安處分?2者有何不同之處?刑滿時,法院是否可以再裁定我接受強制治療?
律師賴佩霞答:
《刑法》第12章規定,保安處分計有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強制治療處分等共5種。因此,監護處分及強制治療,都是保安處分態樣之一,兩者仍有以下相異點。
就實施原因言,監護處分對象是針對精神障礙及瘖啞行為人;而強制處分則是針對涉犯《刑法》妨害性自主及妨害風化罪章行為人而為。就實施場所言,監護處分除可於醫療院所進行外,也可以在慈善團體及其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處所進行;而強制治療就只能在公私立醫療機構施行。
另實施期間也有不同,監護處分的施行期間,依《刑法》第87條第3項規定,最長為5年,故有明確的期限限制;但依《刑法》第91之1條第2項規定,強制治療則可實施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並無明確期限限制。
又因強制治療本無一定的期限限制,而可實施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因此,若讀者於處分期間經鑑定、評估後,假設仍有再犯的危險,那麼即使已服刑期滿,執行檢察官仍可聲請法院延長處分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