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莉絲,我只是把我從日本帶回來多買的止痛藥,放蝦皮上拍賣。想說不要浪費,順便貼補一點家用,怎麼就接到衛生局的公文,說我違反藥事法的規定呢?」一位媽媽緊急狂扣莉絲詢問著。
歲末年關將近,相信有很多人一定都計劃著出國,好好犒賞自己一年來的辛勞。加上近來日幣匯率偏低,以及日本國內藥粧店的退稅優惠,很多人的出國首選,不外乎是和台灣臨近的日本。
說到日本的藥粧店,我想幾乎每個人心中都有一份夢幻的採購清單。舉凡保養、彩妝及成藥,所有日常生活所需的一切,幾乎都可以在藥粧店裡面一次採買齊全,除了便利,也省了荷包。
未經核准輸入,恐成禁藥
根據日本法規,不需醫師處方箋的「一般用醫藥品(一般用医薬品)」分為3類,皆需清楚標示於產品外盒。而國人較常使用的,例如「新Lulu-A(新ルル-A)」綜合感冒藥、「EVE A(イブA)」止痛藥(莉絲心目中的止痛神器)等,都是屬於日本的第二類藥品。
但不論是日本的第一類或第二類醫藥品,在台灣都是屬於「藥品」。且依照目前藥事法的規定,只要是「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的「藥品」,除了攜帶自用藥品進口的情形以外,都是屬於「禁藥」。
非藥商、販售禁藥的後果
再來,要跟大家說明的是,在台灣販售藥品,依法是需要申請許可執照的。若沒有先經過核准登記、領取許可執照而直接營業,將被處3萬元至200萬元不等的罰鍰(藥事法第27條第1項、第92條規定參照)。
而販賣、供應轉讓禁藥,則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再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藥事法第22條、第83條規定參照)。
從上面的規定,對照一開始詢問的問題,假設從日本藥粧店帶回在日本屬於第二類醫藥品的「EVE A(イブA)」止痛藥,因為是「未經許可擅自輸入」,在台灣就屬於「禁藥」;接下來放在網路上的販售行為,又違反了藥事法第83條規定,則有高達七年徒刑的處罰;另因為一般人並非藥商,還另外有未經許可販售藥品的行政罰鍰,至少從3萬元起跳。
出門在外,藥別亂買,回台後更別PO亂賣
核算下來,去趟日本因匯率、及鼓勵消費減免稅捐而省下的價差,頂多便宜2到3成的幾百元。但看完上面藥事法規定的處罰,前面省下的錢除了不夠支付罰金、罰鍰之外,竟然還有可能觸犯刑法規定,實在不可不慎。提醒大家,歡樂出國、盡興採買之餘,別忘了莉絲提醒的藥事法規定喔。
祝福大家新的一年,無痛無病,遠離藥品。新年快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