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劉姓女子和徐姓男子在2017年結婚,但兩人都有吸毒習慣,後來丈夫入獄期間,她難忍毒癮,竟外遇另名莊姓毒蟲,還生下一名女兒,直到報戶口時,才瞬間被丈夫抓包。後來,徐男氣得提出離婚,並對妻子和莊男提出妨害家庭告訴。案經檢方調查後,將劉女、莊男起訴(新聞連結)。
這樣的新聞內容,似乎常常在社會版上看到,並不是太特別的案件。不過,剛好可以透過這個新聞,釐清一下大家對於通姦罪的迷思。
關於通姦罪的證據
或許是八點檔的戲碼經常上演配偶一方帶著大批人馬破門而入,然後鏡頭一轉,就會看到床上躺著來不及遮掩的兩個人,極力閃躲著一定會同時在現場出現的攝影器材,造成了一般人對於通姦罪的想像,經常是「抓姦在床」這四個字。
接著律師就會被詢問:「沒有抓到,這樣也可以提告嗎」?
請大家再仔細看一下這則新聞的內容:綠光罩頂的苦主老公,目前在監服刑,即便太太有通姦的事實,身處囹圄的先生當然也沒有機會執行抓姦在床的任務。所以囉,請大家別再讓八點檔誤導,只要能證明配偶有刑法第239條規定的「通姦行為」,就可作為刑事上通姦的證據。而實務上常見的證據,除了現場影音畫面、衛生紙團上的體液檢驗報告外,事實上並非經由自己受胎出生的孩子,當然也是鐵板釘釘的有力證據之一。
提告的時間限制
依刑法第245條規定,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意思就是除非告訴人有向檢察機關表示要追訴犯罪的意思,否則即便檢察官知道了這個犯罪事實,也欠缺開啟偵查程序的程序要件。而去警察局表示要提告,並製作筆錄,則是常見的表示訴追犯罪之意的方式。
不過,要行使告訴權還要注意期間的問題,必需從知悉犯人之時的6個月內提告(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參照),倘若逾期,一樣無法行使刑事告訴權。
關鍵的撤告時點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後段明定:「刑法第239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中翻中的意思就是說,假設對配偶提告通姦罪後,若再對配偶撤回告訴,這個撤回的效力是不及於第三者的。
但是律師要特別提醒大家的是,若是已經和配偶辦妥離婚登記,此時撤回刑事訴訟的對象,就成為了前配偶,而與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後段規定的「配偶」不符,將會造成撤回告訴之效力及於第三者(104年度台非字第27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提醒大家在行使權利之前,要先弄清楚撤回的法律效果。
前陣子關於通姦罪是否要除罪化的議題,鬧的沸沸揚揚。雖然,夫妻間的忠誠和情感,是否需要靠刑事的通姦罪來加以維持值得討論。但畢竟台灣目前尚未修法,還是有通姦罪的存在,提醒大家,行使權利之前,還是要先瞭解相關的法律規定,以免容易造成自身認知和法律實際規定的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