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新年好~~
又到了一年一度發紅包的時候啦。
相信這時總是大人發愁、小孩開心的時刻居多XD
雖然零零總總的紅包價目表,讓人不目不暇給(有需要參考的請看這裡),想當時年紀小的時候,也曾經從長輩手中收到不少紅包,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想想過,小時所收到的紅包,即便爸爸媽媽說「幫我們存起來」,最後這些紅包都流落何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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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包是誰的?誰可以使用?
有關於「壓歲錢」在臺灣的法律性質,我們曾經說明,因為這是長輩送給未成年子女的金錢,相當於是孩子「不勞而獲」取得的財產(中翻中:不用從事任何工作,就從天上掉下來的小禮物),依照目前民法第1087條第2項規定,而屬於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的範圍。
而這筆壓歲錢,依照民法第1088條規定,可由父母共同管理;而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也有著可以使用、收益的權利,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爸媽必需要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才能動用。也就是說,如果爸媽是為了幫孩子繳才藝費、或是幫孩子存款做為出國留學基金,這些都在法律許可的範圍。(詳細說明可參閱紅包戰爭par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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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錯名字的風險
「既然爸媽有權利管理,那直接存在爸媽名下的帳戶,不是管理更便利嗎?」
上面的問題,相信很多爸媽都曾經這麼偷偷想過。
而且因為未成年子女在金融機構開戶,必須父母雙方都同意,若無法親自前往的一方,還得提供授權文件、雙證件等(有些銀行甚至要求父母雙方親自跑一趟金融機構),導致大家對於開戶手續望之卻步。
「我名下剛好有幾個已經開立、但沒在使用的帳戶,不如就這麼將就使用好了。」聰明的客戶反應靈敏的這麼回答。
可是,親愛的客戶…..
律師要提醒你的是,錢一旦進了一你名下的帳戶,從形式上來看,這筆錢就成了你名下的財產。萬一有一天,和另一半緣分已盡而踏上各自的旅程尋找下一站的幸福時,也很難保證你們彼此之間會不會發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問題(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說明,請點這裡)。
即便是當初處理孩子的紅包時,大家都有著心照不宣的默契,除非這個帳戶除了孩子每年拿到的紅包、壓歲錢外,都不會再有其他名義的款項進出,否則你實在很難證明這筆錢的來源是什麼。
相關實務見解,可參閱新北地院105年度婚字第855號民事判決:…證人…證稱:…當時銀行規定替未成年子女開立帳戶要父母雙方都同意,會用反請求被告名義開戶是因為當初已發現兩造有一些不合等語。反請求原告亦陳稱:伊曾聽反請求被告說過她父親有替二個小孩開戶要存教育基金。…再觀之該二帳戶分別於100年7月11日、102年2月20日開戶,經常分別於同日以金融卡轉帳存入相同之金額或存入同額現金,且直至105年7月5日止均無提款紀錄。此有該二帳戶交易明細附卷可證…。核與證人所證述存放二名子女壓歲錢或教育基金之性質相符。是反請求被告辯稱該二帳戶之存款,為其父親為二名子女存入之教育基金及壓歲錢,堪可採信。該二帳戶內之存款既係屬二名子女所有之特有財產,非屬反請求被告之婚後財產,不應列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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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建立正確的財務觀念
許多法律爭議的發生,往往都是因為客戶想省卻當下的麻煩但也就是因為如此,也造就日後更加難以收拾的局面。
因此,為了免除孩子的紅包、壓歲錢,不小心成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標的的風險,建議還是及早為孩子獨立開戶,做好理財的規劃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