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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24 12 月 2017 / Published in 親權

沒錢萬萬不能?-淺談實務親權酌定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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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我懷孕後就把工作辭掉了,目前是專心在家中育嬰,所以已經好幾年沒有工作,這樣我能爭取孩子的監護權嗎?」

當兩個人終於下定決心要分手,各自尋找下一站幸福的同時,已經有孩子的父母,不免同時猶豫著,該如何安排孩子後續照顧的問題。是否經濟較弱勢的一方,就註定無法陪伴在心肝寶貝身旁,共同成長呢?

 

「監護權」vs「親權」大不同

首先,先跟大家釐清一個概念。

依照現行民法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如果有未滿20歲的子女(即所謂的「未成年子女」),該由何人負責教養、照顧,這個概念的正確名稱為「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參照),簡稱為「親權」。

而所謂「監護權」,指的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雙亡,或事實上均無法負責教養、照顧孩子時,才會出現「監護人」的角色(民法第1091條規定參照)。

在夫妻雙方離異的情形,撇除一方生死不明而請求法院裁判離婚外,理論上應該都具備教養、照顧未成年子女的能力。所以,下回在用語的使用上,記得別再誤用為「監護權」了。

(莉絲碎碎念:有些法官真的很在意用語,一旦法庭上說錯,很有可能被誤認「觀念不正確」而遭扣分)

 

誰是適當行使親權人?

當夫妻雙方離婚時,針對未滿20歲的未成年子女,可以自行約定繼續由雙方共同行使、或由一方單獨行使親權。假設雙方針對由何人行使親權僵持不下,亦可訴請法院由法院判定由何人行使較為適當。即便是沒有人聲請法院決定,若法院認為有酌定的必要,仍然可以職權介入決定(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參照)。

那麼,法院決定由誰來行使親權的因素有哪些呢?讓我們來看看民法第1055之1條的規定: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依照上面的規定,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即明確指出:「…長女年幼,與相對人(母親)互動良好,彼此親近,相對人尚能秉持善意父母原則正面看待抗告人(父親)與長女會面交往,相對人經濟能力雖不如抗告人豐厚,住居環境亦不如抗告人,但相對人正值青壯,有穩定工作收入,仍能提供長女穩定之生活,並得到親友支持,依最小變動原則,由相對人單獨擔任長女之親權人,應符合長女之最佳利益。」

因此,即便經濟能力不如他方,但只要與未成年子女互動良好、工作穩定,且有親友支持,還是可以成功爭取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親權。

 

是權利也是義務

享受權利的同時,往往也伴隨著義務的存在。離異的雙方,除了處理彼此間的法律上身份關係,如果兩人之間還有未成年子女的存在,不妨在爭取行使親權前,跳脫分手的情緒,試著從第三人的角度認真思考,什麼才是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祝福大家都能圓滿處理這個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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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ged under: 最小變動原則, 監護權, 經濟能力, 酌定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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