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748施行法)通過一年囉~
雖然大家的反應不一,但畢竟是部已經通過的法律。
而於1080524開跑的同姓結婚登記,倒底和現行規定有何不同呢,有沒有什麼值得注意的地方呢?
以下三件事情跟大家分享。
結婚形式要件與原本民法規定相同
748施行法第4條明定:「成立第2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從上面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同姓結婚登記的要件有:
1.結婚書面
2.2個以上的證人簽名
3.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而前揭規定,與目前現行民法第982條規定並無不同。而748施行法通過後,戶政機關也新增了核發同性結婚證明書的業務,可供有需要的民眾進行申請。
可否和外國人在台進行同性婚登記
關於此點,目前內政部戶政司明確表示,只要國人是與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國家或地區之外籍人士結婚,也可以台灣進行同性結婚登記。
而目前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國家或地區如下:阿根廷、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巴西、加拿大、哥倫比亞、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冰島、愛爾蘭、盧森堡、馬爾他、墨西哥(部分地區)、荷蘭、紐西蘭、挪威、葡萄牙、南非、西班牙、瑞典、英國(部分地區)、美國、烏拉圭等26個國家(地區)。
「如果我們是在524前在上述地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那524後可以再回台進行同性結婚登記嗎?」
假設2位國人或國人與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人士,於108年5月24日前在同性結婚合法國家結婚者,可以持經驗證的結婚文件,在台灣辦理同性結婚登記。
但需注意的是,因748施行法於524才施行(748施行法第24條規定參照),因此,若於臺灣戶政機關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結婚生效日期,仍以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之日為準。
舉例來說,假設小明與大寶在108年元旦於美國結婚。現因748施行法通過,台灣於108年5月24日起也可進行同性結婚登記,則小明與大寶,只要將當初在美國辦理結婚的文件在美進行驗證後,即可於524當日持相關文件向台灣戶政機關辦理同性結婚登記。但台灣結婚登記的生效日期,仍然以524為準。
好好把握結婚當年度贈與免稅額
748施行法第24條前段明白規定:「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2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中翻中的意思是:民法以外的其他法規,原則全部準用,除非748施行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
而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父母贈與子女每人每年可享220萬元免稅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而父母於子女婚嫁時,還有100萬元的贈與免稅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
因此,同婚者雙方父母4人每年的贈與免稅額為880萬元(計算式:220萬×雙方父母4人=880萬),加計上述婚贈免稅額400萬元(計算式:100萬×雙方父母4人=880萬),合計結婚當年受贈財產,最高可享1280萬元免稅額,若有節稅需求的民眾,亦可好好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