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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佩霞律師
星期三, 03 7 月 2019 / Published in 婚姻, 親權

對方不付扶養費,我就可以不讓對方看孩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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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律師,對方超級可惡的,法院裁判我們離婚後,他應該每月給孩子15000元的扶養費,可是都沒有按時給,我可以不讓對方看小孩嗎?」坐在對面的當事人咬牙切齒的發問。

 

類似這樣的問題,律師每個月大概會重複回答個5次以上。不知道大家是否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是什麼呢?

 

【未行使親權的一方,依法享有探視權利】

對方不給扶養費,就不讓對方看小孩,看似好像有對價關係存在。

 

但讓我們一起先來看一下民法第1055條第4項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由這個規定可知,探視權其實是未擔任親權人一方的權利。其實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也是未成年子女的權利(仔細想想,當初兩個大人離婚,其實也沒有問過孩子的同意與否,而盡量維持孩子仍然可以享有父母的關愛,應該也不是什麼很過份的要求)。

 

【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

而民法第1116條之一也明文規定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因此,在子女未成年之前,父母依法是對其有扶養義務的。

 

【扶養義務vs探視權】

從上面的說明可以看的出來,未任親權方的探視未成年子女權利,和給付扶養費的義務之間,是沒有任何因果關係的。這兩者唯一的關連在於,通常大家會認為利用杯葛對方探視權行使的方式,有比較高的機率可以逼迫對方乖乖按時給付扶養費用。

 

但就如同律師先前提到的,和未任親權一方的父/母相處也是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單純為了處罰對方沒有按時給付扶養費,而阻撓對方探視,受傷的永遠是自己最親愛的心肝寶貝。因此,下次遇到對方不按時給付扶養費用的情形,請記得依法律程序處理,別再用杯葛對方探視權的手段逼迫對方就範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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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ged under: 民法第1055條第4項,探視權,扶養費,民法第1116條5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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