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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12 10 月 2019 / Published in 生活

出租情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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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郭姓男子透過網路認識女網友靜靜(化名),向對方佯稱老闆要徵求吃飯、逛街、睡覺的「一日情人」,酬勞為400萬元台幣。沒想到郭男卻以靜靜要先繳付贈與稅為由,騙走靜靜14萬5千元,導致靜靜人財兩失,進而報警處理。全案經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郭男有期徒刑1年1月,其中3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新聞連結)

 

不知道大家看到這則新聞,有什麼想法?不過,律師倒是覺得這則新聞中有幾個法律的觀點可以跟大家分享一下。

 

一日情人的契約性質-贈與契約v勞務契約

首先,郭男告訴靜靜,老闆要徵求吃飯、逛街、睡覺的「一日情人」,報酬為新台幣400萬元。

 

依照老闆的要求,靜靜要當這個一日情人,除了要陪伴老闆吃飯和逛街外,還有「睡覺」。若是老闆認知的睡覺並非蓋棉被純聊天,而是包含發生性關係的話,這個契約很可能會因為違反公序良俗而遭法官認定無效(民法包含第72條參照)。

 

退一步來說,即便老闆的動機純良(單純是律師因為看了帶多暗黑案件而誤會人性也有美好的可能),那麼,靜靜和老闆之間的約定,也不會是單純的贈與,因為靜靜必須要完成一定的行為後(履行義務),才能獲得報酬;從雙方約定有一定的對價關係的角度來看,比較接近民法的勞務契約的概念,而比較有可能被認定為僱傭、委任或承攬。

 

但不論如何,老闆所提出的一日情人契約,也絕對不會是贈與契約。因為所謂的「贈與」指的是將自己財產無償交給對方,而對方也允受的契約(民法第406條參照)。

 

而本件既然不是贈與,當然也就不會衍生贈與稅的問題。靜靜如果有瞭解到這個法律概念,相信應該可以躲過一劫。

 

贈與稅如何計算

依據新聞報導,郭男要求靜靜需先支付贈與稅15萬元。假設郭男要求的15萬元是該筆400萬贈與金額的全部稅額,不知道大家心中有沒有閃過一絲疑問,這15萬是如何計算得出呢?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每人每年原則上可享有贈與免稅額220萬元。針對同一年度贈與超過220萬元的部分,如果金額在2500萬以下,需課徵10%的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22條規定參照)。

 

因此,假設靜靜真的可以不勞而獲獲贈400萬元,那麼依法應負擔的贈與稅金額應該是18萬元(計算式:(400萬-220萬)×10%=18萬),郭男告知的贈與稅金額,也是有錯誤的。

 

被拒絕兌現的本票

新聞中另外提到郭男為了取信靜靜開了一張400萬的本票,但郭男錯填身份證字號,之後靜靜拿到銀行兌現時,發覺受騙。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拿過本票呢?依照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本票只需要有標示為「本票」的文字、「發票人簽章」、「發票日期」、「發票金額」及「無條件支付」的記載,就是一張有效的本票了。

 

再者,依照票據法的規定,本票的發票人也不一定要是銀行,因此由一般人擔任本票發票人時,也無法將本票存入銀行提示兌現,而只能透過向發票人提示票據的方式,請求兌現。

 

不過,如果發票人如果有在銀行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俗稱甲存帳戶),由銀行發給甲存本票簿,並指定銀行擔當付款人,此時,發票人就可以簽發由銀行統一印製的銀行(甲存)本票,而當執票人提示甲存本票請求銀行付款時,銀行就以發票人帳號中之存款餘額逕付票款金額。

 

回到新聞本身,靜靜既然可以拿郭男開立的本票前往銀行提示,可見郭男開立的應該是銀行的甲存本票。不過,如同先前所述,郭男的身份證字號,並非是一張有效本票要求的必要記載事項,靜靜當初亦可請求郭男毋庸記載。

 

不貪才是避免被騙最好的方法

看完上面的說明,不難看出郭男當初對靜靜的說詞真的是漏洞百出。如果靜靜有一些基本的常識,應該也可以避免被騙的下場(所以請大家平常要多看看律師的文章XD)。

 

不過最能保障自身財物安全的訣竅,還是只有五個字:知足、不貪心。當我們不貪求過高的報酬時,自然會降低讓歹徒趁虛而入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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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ged under: 22條, 出租情人, 民法第406條, 民法第72條, 票據法第120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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