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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03 8 月 2020 / Published in 遺囑

確保自書遺囑有效的三個小訣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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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律師,現在大家都用電腦打字,幾乎都很少手寫文件了,那自書遺囑,可以用電腦打字來代替嗎?」

「或是,我先用電腦打,然後再親筆簽名,這樣可以嗎?」

 

依台灣目前現行民法規定,預立遺囑方式總共有5種,分別是:1.自書遺囑、2.公證遺囑、3.密封遺囑、4.代筆遺囑、5.口授遺囑(民法第1189條參照)。

但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和口授遺囑,需要遺囑人還可以口述才能進行(民法第1191、1194、1195條規定參照)。而密封遺囑在遺囑人書寫遺囑完畢後,也還需要另外找公證人才能完成(民法第1192條規定參照),等於是又多了一道程序。

因此,對於一般民眾來說,最方便、節省成本的預立遺囑方式,應該就是自書遺囑了。

不過,自行操作自書遺囑時,請記得律師提醒大家的三個小訣竅:

 

親自書寫全文

遺囑應依法律規定的方式為之(就是俗稱的「法定要式行為」)。正是因為法律針對遺囑的預立方式,設有明確的規範存在,若未依照法律規定方式預立遺囑,將來繼承人對遺囑的作成方式產生質疑而告上法院,就非常有可能發生遺囑遭法院認定無效的情形(民法第73條規定參照)。

依目前現行民法規定,自書遺囑應1.自書遺囑全文,2.記明年、月、日,並3.親自簽名(第1191條規定參照)。

現代人大多數依賴電腦進行文書作業,而鮮少自行手寫文件,而大家也不斷倡議法律應該與時俱進,但既然法律明文規定需要「自書」全文,目前實務見解仍然拒絕以電腦打字的方式代替自書全文。

 

記明年、月、日

沒錯,就是你看到的那樣,自書遺囑時,必須註明作成時的年、月、日。

但,如果自書遺囑上僅有記載記年作成年、月,並無『日』之記載,效力又是如何呢?

對此,有實務認:「…系爭遺囑雖僅記載「86年6月」而未記明「某日」,惟仍可知悉遺囑成立時間,又依遺囑見證人己○○之證明,已可確認系爭遺囑成立於『86年6月30日星期一』,是以,系爭遺囑並無成立時間不明之瑕疵」,而認定為有效(新北地方法96年度訴字第14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但也有實務見解認:「…上開遺囑內容,雖有記明「…中華民國102年拾月立書」等語,但並未記載「日」之事項…則該遺囑自形式上觀之,並不符合民法第1190條所規定自書遺囑之法定要件…」,而遭法院認定該份自書遺囑無效(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66號判決意旨參照。)

既然實務見解並無統一看法,還是建議大家按部就班,按照民法第1190條規定詳細記載「年、月、日」是風險最小的作法。

 

暗藏玄機的「簽名」

關於簽名,有兩個重點提醒大家:

首先,自書遺囑重視遺囑內容是否為遺囑人內心真實的想法,為了防止遺囑遭人偽造、變造,多數學者認為針對民法第1190條規定的簽名,不得以「蓋章」代替,以便嗣後以筆跡比對辨識是否為遺囑人所為。

再者,雖然有學者認為,民法第1190條並未明定簽名於何處為之,而對「簽名」的位置採取從寬認定,即便於「文中」出現遺囑人的姓名,均認屬有效簽名。

但曾有實務見解認為,民法第1190條所謂「簽名」應係於遺囑全文外,另起一行簽署全名,而非混雜於遺囑文內為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3號判決意旨參照)。

還是奉勸大家,為了確保身後遺願能夠順利被實現,最好在遺囑最末另起一行簽名,才是正解。

 

律師的心底話

雖然,自書遺囑是目前5種法定遺囑方式中,最為簡便、經濟的遺囑方式,但也正是因為自書遺囑不需見證人或是公證人在場的便利性,導致繼承人更容易對自書遺囑進行法律上的爭執。再次提醒大家,若預立遺囑時採用自書遺囑的方式,記得把握三個小訣竅,確保心願能如實被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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