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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14 10 月 2018 / Published in 婚姻, 親權

一紙約定,學問多多-離婚協議書該怎麼寫(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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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我們和大家討論到關於離婚協議書基本的兩個內容:表明離婚意願、未成年子女照顧(https://peilawyer.tw/1070909/)。現在,讓我們繼續來看看,最多人關心的夫妻財產要如何分配的問題。

剩餘財產分配的起手式-可以請求分配的範圍

首先,關於夫妻財產制,依照現行的法律總共有2個約定的選擇: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30條、第1044條)。若是當初結婚時,或是在婚姻關係中,都沒有做過任何財產制約定,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的規定(民法第1005條參照)。大家經常在討論的「剩餘財產分配」,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時所生的請求權利。

而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簡單來說,就是從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的雙方,在離婚時,將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負的債務後,可以向對方請求差額半數的權利(民法第1030-1條)。

 

常見可列入分配剩餘財產分配的財產型態

從上面的說明,我們可以清楚明白,可以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僅限於「婚後財產」。那麼,什麼是「婚後財產」呢?簡單來說,有下面幾種類型:

一、婚後有償取得的財產:最常見的就是工作收入。但一般人比較容易忽略的則是以自己為要保人所購買的保險,因為繳交一定期限後,會產生保單價值準備金,此部分原則上也會被認定是財產的一部分。當然,若有從事股票、基金、債券等各種投資,同樣也會列入分配範圍。

二、婚前財產在婚姻關係中所生的孳息:例如,婚前所購買的房屋,在婚後出租給第三人,這時租金收入就是屬於婚後財產。要特別提醒大家的是,前面我們提到的股票、基金、債券,甚至是保險,若在婚前即已持有或投保,但婚後所生的股利,或是持續繳保費新增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還是會列入分配的範圍喔。

 

說到這邊,相信大家應該已經呈現近乎斷片的狀態了。沒關係,讓我們用實例示範操作一次給大家看:

春嬌和志明因認清雙方價值觀有極大的差距而決定協議離婚。志明結婚當時名下有存款100萬元,婚後名下存款繼續累積至500萬元。春嬌婚前存款則為200萬元,但婚後專心持家,僅偶爾兼差接案,因此婚後存款僅累積至300萬元。但春嬌婚前買了一個保險後,結婚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為30萬元,現則為50萬元。

則雙方離婚時,志明的婚後財產為400萬元(婚後存款500萬-婚前存款100萬=400萬),春嬌的婚後財產為120萬元(存款部分:婚後存款300萬-婚前存款200萬=100萬元。保單價值準備金:婚後50萬-婚前30萬=20萬,兩者共計為120萬)。

因此,雙方離婚時,春嬌原則上可向志明請求分配雙方婚後財產差額的半數,也就是140萬元((400-120)×1/2=140)。

 

離婚協議書約定時的注意事項

雙方談離婚,是一件非常撕裂又傷感的事情。在這混亂又糾葛的協議過程中,也不是每對夫妻談離婚時,都一定會思考到向對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面向。但若雙方決定好聚好散,同意放棄全部或僅行使部分請求分配的權利,請記得在書面約定上寫清楚雙方同意分配的方式後,最後加上「除…..約定外,雙方同意互相拋棄其餘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免約定了半天,之後對方因心有不甘,最遲在雙方離婚的5年內,又再次請求,不勝其擾。

雖然網路上也有免費的協議書範本可供參考,但畢竟每對夫妻的狀況都不盡相同,而薄薄幾張書面,卻包含了往後十數年間雙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影響深遠。況且,實務上也常有離婚協議書約定內容不夠詳盡,而之後又得對簿公堂的情形,真的建議大家在離婚前充分的與對方溝通,仔細約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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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ged under: 保單價值準備金, 剩餘財產, 夫妻財產制, 民法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 離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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