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看到一則新聞,根據報導指出,勞工朋友平均預估家庭「總月收入」要達新台幣10萬2210元,才有能力生養「一個」小孩。換句話說,如果是雙薪家庭的話,每月的收入也得有5萬元以上才養的起一個孩子。但根據政府的統計數據,國人的全時員工總薪資卻只有4萬7505元,離前面養小孩的標準,仍有差距。
可見養兒育女對於一般民眾來說,確實是很大的經濟負擔。
實務常見的計算基準
夫妻若對於養兒育女有規劃,而且感情好的時候,通常對於養育花費,不會有太大的感覺。但是當面臨雙方離異時,對於各自應該負擔多少扶養費用,就經常會出現斤斤計較的情形了。
而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負擔的標準,相關的法律規定卻是十分的簡單,只說明了可以依照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決定(民法第1119條規定參照)。但具體情形應如何操作呢?卻完全沒有任何的說明。
因此,目前法院實務對於撫養費的計算標準,多數係採用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之各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用費用作為衡量的基準。
舉例來說,如果志明、春嬌結婚後住在天龍國,後來也生了一個女兒。
但好景不常,因雙方感情生變,志明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對於女兒的扶養費用依照上表的標準,就會依107年度臺北市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2萬8550元,做為女兒的扶養費用。
不過,提醒大家注意一點,所謂的扶養費用,還是得由法院依照受扶養者的需求加以判斷。
中翻中後的意思就是,法院會衡量未成年子女是否在學,及之後通常的學習情形來做評判。若個案中有比較特殊的情形,例如未成年子女本身因為特殊疾病而醫療花費較多,法官也會調整主計總處所公布之各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用費用。因此,個別案件中的未成年子女如果有特別需要花費,建議在訴訟過程中一併提出相關證據說明。
雙方負擔比例?
在瞭解計算基準後,接下來大家會關心的是「我應該負擔多少比例的扶養費呢?」此時,法官就會參酌雙方的經濟能力、實際負責照顧未成年子女的心力等因素,加以衡量。
一般來說,關於經濟能力部分,通常會參酌當事人最近2-3年的申報所得資料,及開庭過程中向法院說明目前的經濟狀況等資料。
假設,志明和春嬌目前每月收入都是4萬元,但實際上兩人所生的女兒是由春嬌照顧,那麼法院可能認定雙方應負擔的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為3:2(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參照)。
說到這,大家應該也清楚的瞭解到,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法院確實會斟酌雙方的經濟能力進行調整。而這也印證了律師之前曾經說明過:「即便經濟能力不如他方,但只要與未成年子女互動良好、工作穩定,且有親友支持,還是可以成功爭取單獨行使未成年子女親權」的概念(詳細說明可參考沒錢萬萬不能?-淺談實務酌定親權考量因素)。
其他叮嚀事項
「律師,離婚後,我一直都沒有辦法看小孩的話,還要付扶養費嗎?而且假設後來我有新的家庭要顧,根本也付不起對方要求的金額!」
在律師自己處理的個案中,很多當事人經常提出這樣的疑問。
但要提醒大家的是,依民法第1116條之二的規定,即使是雙方離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仍然繼續存在,也不會因為沒有取得親權而改變。父母雙方都還是有共同分擔孩子生活、教育等相關費用的責任,讓孩子可以繼續維持原有的生活水準,一直到20歲成年為止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