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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0 12 月 2017 / Published in 婚姻

已讀不回的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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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我發給訊息給對方,他一直都是已讀不回。連我出了車禍,人被送到醫院,用line通知對方,也完全沒有回應。這樣我可以訴請法院裁判離婚嗎?」

 

能否訴請裁判離婚,記得先看民法第1052條規定

我們在之前的文章中曾提到,若要是依民法規定向法院請求判准兩造離婚的話,就必須先檢討一下,您的主張是否有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所列舉的離婚事由。

一般來說,在實際案例操作情形上,民法第1052條第1項常用的離婚事由,不外是第2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即一般人理解的通姦)、第3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第5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及第10款「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等。

假設沒有上面條文規定的情形,還可以再來檢討一下,有沒有同條第2項所謂的「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存在(詳細說明,大家可以參考「親愛的,我們走不下去了-淺談離婚法定事由」)。

 

法院對於已讀不回的看法

很顯然的,我們今天討論的情形,是一方主張對方看完訊息後,全然沒有回應。這時是否可以用「已讀不回」做為理由,訴請法院裁判離婚呢?

關於此點,新竹地方法院表明見解表示:「兩造分居後,原告尚主動與被告聯繫,然被告除原告車禍時前去探望一次外,即未再關心原告之景況,對原告所傳訊息亦甚少回應,顯已無維持夫妻感情之意欲。兩造分居多時,未能溝通,已喪失互信、互愛及互諒之婚姻基礎,夫妻情愛喪失殆盡,嚴重妨害家庭生活之幸福美滿,此情此景衡以任何人處於同一地位時,皆難期待仍能繼續維繫婚姻及家庭生活之和諧,兩造婚姻確生嚴重之破綻而顯無回復之可能,而兩造就此婚姻破綻事由,均具有可歸責性,其中被告對婚姻破裂應負之歸責原因大於原告,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 項規定訴請與被告離婚,尚屬有據。」(見新竹地院106年度婚字第68號民事判決)

簡單來說,當對方對於他方所傳訊息均已讀不回時,如果自己本身沒有其他可規歸責情形,法院就會依此認定他方應該已經沒有維持這段感情的意願了。因此,即便沒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所列事由,當雙方相處出現了訊息已讀不回的狀況時,法院也會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認定兩造的婚姻已有嚴重的破綻,而顯無回復的可能,進而准許一方請求裁判離婚。

 

無回應的警訊

科技的快速進展,讓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形式愈來愈多元。而使用通訊軟體的同時,我們是否也幾乎遺忘了,面對面交流時的直接與溫暖呢?

縱然,以法律的視角,能夠認可「已讀不回」是主張兩造婚姻有重大破綻的事由之一。但當對方出現開始出現已讀不回的情形時,是否也代表雙方的溝通已經出現了問題,而該好好面對、處理?祝福大家能及早發現相處的警訊,溝通無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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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ged under: 對話紀錄, 已讀不回, 民法第1052條, 破綻, 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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