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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17 10 月 2019 / Published in 親權

我沒辦法好好的探視我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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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我和我前妻判決離婚後,法院也裁定了探視權的方式,但常常在我探視女兒的時間,前妻就會藉故帶著女兒外出,不讓我見到女兒,這樣的情況該怎麼辦呢?」

 

親權與探視權

「親權」

依照現行民法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如果有未滿20歲的子女(即所謂的「未成年子女」),該由何人負責教養、照顧,這個概念的正確名稱為「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民法第1055條第1項)

 

「探視權」

夫妻離婚後未行使親權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擁有探視權(法條用語是「會面交往」),而探視權是不容遭剝奪的。會面交往乃基於親子關係所衍生之自然權利,其不僅是為父母之權利,也是為未成子女之權利(民法第1055條第5項)。

 

當對方惡意阻止或妨礙行使探視權時,該怎麼辦

首先,說明一下什麼是「惡意阻止或妨礙探視權」。

如本件案例,媽媽常在爸爸的探視時間時,找遍任何理由帶著女兒外出,或刻意為子女安排各式各樣課程,為的就是不讓爸爸見到女兒,此時雖然未正面阻止爸爸與女兒見面,但確實造成爸爸難以探視女兒,所以會被認為就是有「妨礙一方行使探視權」的情況。

 

再來,說明一下當探視權被侵害時,如何進行下一步?

由於既然法院明確的定了一方探視權的行使方式、時間、地點等,雙方就有遵守的義務,當有一方未履行(妨礙一方行使探視權)時,依照家事事件法第188條規定,探視權方可以請法院先勸告對方履行,若仍有阻撓探視的情形,探視權方即可向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讓法院介入本次的紛爭中。

 

套入本件案例中,就是爸爸可以向法院介入,安排庭期請媽媽到場,並勸告媽媽依先前法院裁判(或和解、調解內容)讓爸爸可以探視孩子(不得妨礙探視)。否則依法,爸爸除了可請求法院要求對方直接將孩子交付外,媽媽還有可能被處罰3萬至30萬元的怠金喔!

 

 

未成年子女在成長的過程中,其實是特別需要爸爸「及」媽媽雙方的保護與教養,這也會影響他們在成長過程中心靈的健全。就算爸爸、媽媽感情不睦,也不需要用盡各種方法刁難對方與小孩相處,畢竟這一切小孩都感受得到。而且父母親與子女會面交往,是法律所保障的,不容有一方無故、任意剝奪另一方探視子女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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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ged under: 家事事件法第188條, 強制執行法第129條第1項, 探視權, 民法第1055條第1項, 民法第1055條第5項, 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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