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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15 7 月 2019 / Published in 婚姻, 親權

偷情≠好媽媽?-你該知道的法院酌定親權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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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的張姓網紅空姐,因偷情攝影師,被丈夫唐男在網路上公開爆料搞外遇,且空姐和攝影師遭一審法院依通姦罪各判處3月有期徒刑。日前空姐又指控丈夫破壞孩子正常的生活,甚至突然幫兒子辦退學,希望唐男不要把兒子當成與她爭執的工具。而對於空姐要求不要妨礙兒子上學,唐男則直接回嗆「臭X子」、「還想教小孩」。(新聞連結)

 

執業過程中進行離婚諮詢時,詢問度排名前三名的問題其中之一如下:「我先生(太太)外遇,這樣法院應該就會把小孩的監護權判給我了吧?」但事實上,外遇真的會影響另一半扮演好爸爸或是媽媽的角色嗎?

 

親權vs監護權 大不同

先來跟大家釐清一個常常被誤用的概念。所謂的親權,指的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的內容(例如:決定小孩念哪家幼稚園、小學或國中;是否要上安親班、才藝班或是補習班;孩子的食衣住行育樂等等的花費,父母得替孩子支付等。)

 

而監護權,指的是未成年子女沒有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時(例如都入監服刑),才會有「監護人」的產生。

因此,若父母健在且事實上能由一方照顧、管教未成年子女時,就不會有監護人的角色出現。

 

法院酌定親權的考量事由

若夫妻離婚或雙方分居達6個月以上,若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由誰來照顧無法達成共識,法院就會介入判斷應由父或是母照顧孩子較為適當。這時,法院會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為最高指導原則,並參考民法第1055條之一第1項規定的事由綜合判斷。要提醒大家的是,目前實務愈來愈重視「友善父母原則」,假設一方有妨害他方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的情形,會被法院認定是不友善的父母,喪失親權之機率也會隨之大增。

 

偷情≠壞爸媽

回到這則新聞本身。唐男認為網紅空姐偷情,所以無法好好教育小孩。但事實上,民法第1055條之一的親權審酌要件並未規定若父母一方涉犯刑事罪嫌,就一定會喪失親權。而法院實際操作時,除非有家暴、對孩子有傷害或妨害性自主等情形,其餘刑事犯罪,還是會按具體個案去做認定。事實上,若孩子已滿7歲,法院通常會尊重孩子的意願去決定由何人行使親權。

 

 

因此,假設網紅和唐男目前仍是共同行使親權的情形,縱然網紅出軌偷情,也不當然等於她就一定無法好好照顧小孩。但唐男激烈言論,反而有可能會被法院認定是不友善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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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ged under: 離婚,外遇,親權,監護權,民法第1055條之一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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