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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分配
賴佩霞律師
星期四, 31 12 月 2020 / Published in 婚姻

民法1030-1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規定修正後,你該知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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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週五開始,幾乎每天打開新聞都有法律修正案通過,只見律師同溫層中哀鴻遍野。然後,跨年的前一天,立法院又再度送出年終大禮,三讀通過修正民法第1030條之1關於剩餘財產分配的規定。

 

什麼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首先,關於夫妻財產制,依照現行的法律總共有2個約定的選擇: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30條、第1044條)。

若雙方在結婚時,或是在婚姻關係中,都沒有做過任何財產制約定,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的規定(民法第1005條參照)。大家經常在討論的「剩餘財產分配」,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時所生的請求權利。

而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簡單來說,就是從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的雙方,在離婚時,將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負的債務後,可以向對方請求差額半數的權利(民法第1030-1條)。

在計算剩餘財產分配時,如果你在婚後取得的財產是因為繼承、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翻成白話文,就是從天而降、不勞而獲取得的財產),或是慰撫金,均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民法第1030-1條第1項但書參照)。

 

夫妻財產制

 

至於,進行剩餘財產分配時,實際可納入分配的財產究竟有哪些,請大家參考先前文章:一紙約定,學問多多-離婚協議書該怎麼寫(二)。

 

這次修法改變了什麼?

首先,先讓我們來看一下修正後的民法第1030條之一條文內容(修正後之民法1030-1條條文內容,由鄧學仁教授提供):

剩餘財產分配從修正後的條文內容可知,針對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等原本就不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之財產,在修法後並無任何變動。

所以今天看到有新聞標題提及「民法夫妻剩餘財產修正三讀  慰撫金分配納家務有給概念」,或是報導內容中提及「夫妻離婚後或是婚姻關係還在,但雙方變更法定財產制,夫妻不再共有財產時,雙方剩餘財產中的撫慰金分配,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連結點此),應該是誤解了這次的修法內容。

這次增訂的民法第1030-1條第3項規定,主要是將法院未來在處理剩餘財產分配案件時,需實際考量調整或免除針對他方婚後財產分配比例因素,如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期間對於家事勞動、子女照養、同居或分居時間比重,及雙方經濟能力等,以法律明文規定。

好處是,將來關於剩餘財產分配的案件,就可以明確預測法官進行分配比例調整時,會參考的因素有哪些。

但事實上,即便沒有這次修法,實務上處理剩餘財產分配案件時,法官依舊可以審酌這些因素,進行分配比例的調整。而明文規定後,是否會因此加重法官處理案件上的負擔,亦值得後續觀察。

 

民法1030-1條修正後的因應

今天修正的新聞發佈後,臉友同溫層大致分成兩派意見如下:

「還好,平日有幫另一伴做______(請自行帶入各家情形)」;另一派則表示「慘了,平常家務都是另一半全包,萬一離婚,會不會影響將來的分配比例?」

以律師過往處理案件的經驗,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對於家事勞務分擔或費用支付的情形,往往很難實際舉證。試想,兩人感情好時,總不會今天幫忙拖地、洗碗、追垃圾車,還要傳line給對方留下紀錄,或是拍照上傳IG發限時動態吧?

為了避免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釜底抽薪之計,當然可以在婚前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萬一雙方對於採用分別財產制並無共識,也建議可以在婚前協議書中明文約定,雙方婚後對於家事勞務如何分擔、各自提撥多少薪資金額或比例做為家庭生活開銷的共同基金,都可有效降低將來進行訴訟舉證困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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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ged under: 分別財產制, 剩餘財產分配, 婚前協議, 婚後財產, 民法第1005條, 民法第1030-1條, 民法第1031條, 民法第1044條, 法定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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