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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佩霞律師
星期一, 25 11 月 2019 / Published in 遺囑

原來筆記的方式,和你想的不一樣!?-民法上關於遺囑「筆記」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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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對於上課要做筆記這件事情,一定不陌生。但隨著時代的進步,筆記再也不是我們印象中的筆記了(遠目…)。除了筆者唸大學時,大家輪流把上課錄音內容做的word檔共筆(共同筆記的簡稱)之外,後來筆者還發現,原來醫學系的同學們,現在已經進化到把上課內容錄影下來上傳雲端硬碟,方便有各種情形不克出席的同學們隨時補課 XD

既然隨時代進步,筆記方式都隨之進化,那麼關於遺囑的「書寫」方式,是不是也有進步的空間呢?

法務部日前表示,民法第1191條第1項及第1194條有關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規定所稱「筆記」,因法未明文規定其方式,解釋上均可以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以符合社會現況。

 

需要「書寫」的遺囑

首先,考考大家,依目前民法規定遺囑的方式總共有幾種???

沒錯,總共有5種。其中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條)、公證遺囑(民法第1191條)及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都分別提到了「自書」和「筆記」的用語。

 

要求「書寫」的目的

關於「自書」、「筆記」的等用語,從字面上來看,似乎指的是自己用筆書寫的情形。但究竟該如何解釋適用呢?

法務部認為,代筆遺囑方式的制定,重在透過代筆見證人將遺囑人之遺囑意旨以文字予以表明,況且民法第1194條的代筆遺囑,也沒有明文規定筆記的方式,因此不論是見證人親自以筆書,或是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都應該符合筆記之法定方式。

至於公證遺囑,法務部則在這函文中表示,從民法第1191條第1項、第1194條規定,可知公證遺囑與代筆遺囑兩者之方式實無異致,都是透過他人(公證人或代筆見證人),筆記遺囑人口述之遺囑意旨;再者,關於公證人『筆記』之方式,民法第1191條第1項同樣也沒有明文規定;況且,公證遺囑著重的是公證人對於遺囑法律關係之專業,非在藉由筆跡之真正判斷遺囑之真偽。

因此,民法有關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規定中所稱「筆記」,解釋上均可以電腦打字或自動化機器製作。

不過,要提醒大家的是,關於自書遺囑,依民法第1190條規定之立法意旨,應在確保遺囑所載內容,均係出於被繼承人之真意,並防止遭他人竄改變造,重點應在於被繼承人應自書遺囑全文。所以,目前針對遺囑中有關於書寫的規定,自書遺囑仍然是要求立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無法用其他方式代替的。

也因此,實務曾經有立遺囑人將自書遺囑的全文影印後,在影本上簽名、押上日期,而遭法院認定自書遺囑無效的例子(參閱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192號民事判決)。

 

建議修法的伏筆

看到這裡,眼尖的讀者應該也注意到這份函文的說明三也提到了:「為因應資訊時代、文書電子化之趨勢,爰本部所研擬經行政院與大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中之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189條第3項規定:「遺囑以書寫或筆記為之者,除自書遺囑外,得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之書面代之。」。

這表示什麼呢?

雖然法務部的解釋理由,非常符合現今社會潮流,不過,若單純以民法第1190、1194條規定「筆記」的文義來理解,似乎還是有可能囿於用語的關係,而解釋成必需動手書寫。所以,為了避免文義上的爭議,法務部也建議修法明文規定除了自書遺囑之外,在遺囑相關規定的其他部分,可因應現代化的方式進行筆記。

而在現行民法尚未修正前,雖然法院已經對代筆遺囑的筆記方式,做出相關判決可供作參考,但對於公證遺囑的筆記,目前卻沒有相關法院判決可以看出法院的看法為何,仍有待後續觀察。

 

律師真心話

雖然,筆者自己也覺得法務部關於公證遺囑中「筆記」方式的解釋,較符合現代社會E化潮流。不過經筆者私下詢問公證人的看法,表示即便有法務部的解釋,依舊還是不敢在公證遺囑時以「打字」方式記下遺囑要旨,寧可乖乖手寫。因為屆時立遺囑人往生後,就是一個死無對證的情形,而為了避免在法院和法官的文義解釋挑戰,還是乖乖手寫是最保險的(攤手)。畢竟,遺囑是法定的要式行為,只要作成中間有個步驟沒有符合法律規定,通篇安排,就會變成一張繼承人不鳥廢紙了。

所以囉,在法律修正之前,或許得等法院實際針對函文內容採用後,才有落實這個函文內容的可能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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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ged under: 代筆遺囑, 公證遺囑, 民法第1190條, 民法第1191條, 民法第1191條第1項, 民法第1194條, 法定遺囑方式, 筆記, 自書遺囑, 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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