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知一件逃漏贈與稅的案件,表示兒子於民國104年1月在台中買了一間房子,買價約新台幣(下同)3800萬元,從不動產買賣契約中得知,自備款約1800萬元,2000萬元來自銀行貸款。但一年後的在105年1月,父親替兒子還清2000萬元房貸的行為,被國稅局「視同贈與」,而追繳了178萬元贈與稅(計算方式:(2000-220【每年免稅贈與額度】)×10%=178。新聞連結)。
不知道大家是否還記得,先前柯P父母因拿出1000萬幫柯P買房,而遭檢舉。最後北區國稅局認定是借貸,因此柯P父母需補繳的不是贈與稅,而是「利息收入稅金」。(新聞連結)
ㄟ,怎麼中區國稅局和北區國稅局的認定結果完全不同?到底什麼行為會被認定是贈與行為?何時應該繳贈與稅呢?
民法上有關贈與的規定
民法上規定的贈與,指的是將自己財產無償給予對方,而對方也欣然接受的行為(民法第406條規定參照)。
而不管是中區國稅局的父親,或是柯P父母,幫兒子清償房貸,基本上就是把自己的積蓄,直接存到兒子名下的房貸帳戶中。雖然兒子們從頭到尾都沒有摸到這些存款,但兒子負債減少的情形,也是一種財產上利益。也因此,中區國稅局認定父親幫兒子繳貸款的行為,就是贈與。
主張非贈與行為的注意事項
而柯P父母雖然也做了幫柯P還房貸的動作,但因為柯P父母主張,事實上這是柯P向父母的借款,並且也提供了借款利息的匯款紀錄做為佐證,才獲北區國稅局認定是借貸。(絕對、絕對不是因為柯P是台北市長的關係喔)
聰明的讀者或許會問,如果中區國稅局的父親也同樣主張這是兒子向父親的借款,並提供相關的金流紀錄,是否也有機會改繳稅率較低的利息收入所得稅呢?
請大家特別注意,國稅局認定是否為贈與行為,不是只有單憑金流文件,也會考量客觀的事實,例如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中區國稅局案件的兒子,因為父親還房貸當時,兒子才研究所剛畢業,還在當兵,僅靠軍中的微薄薪水,而不像柯P有穩定的收入,因此堅稱2000萬元房貸是借款,也未必能使國稅局採信。
免稅額220萬元的計算基準
最後提醒大家,有關於贈與免稅額220萬元適用,是以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將各次贈與他人的財產總額(包括現金、股票等)累計加總,超過部分還是要課徵贈與稅。
舉例來說,老王於107年分別贈與大兒子100萬、二女兒100萬、小兒子150萬元,雖兒女們(受贈人)收到的贈與金額都沒有超過220萬元,但老王(贈與人)今年累積的贈與金額為350萬(計算式:100+100+150=350),已經超過了每年贈與免稅額度220萬元。因此,老王還是會被國稅局追徵贈與稅。
有道是「中華民國萬萬稅」,千萬別自行用錯誤的計算基準,幻想可以逃過國稅局的追繳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