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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5 6 月 2019 / Published in 婚姻, 親權

婚前協議,行不行? Par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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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 3,446

很多人在結婚之前,都會出現既興奮又焦慮的情形。
開心的是,即將要和心愛的另一半共組屬於自己的小家庭;但同時焦慮的是,面對兩人即將要一起生活的柴、米、油、鹽、醬、醋、茶,還有諸多生活費用的分擔等,不知道小倆口是否已經達成共識?


而上面的這些共識,其實可以透過婚前協議書 來一一檢視,雙方是否真的已經準備好開始進入「兩人世界」。但婚前協議書,倒底該如何約定,才能真正的保障彼此呢?

以下跟大家說明常見的問題:

 

【Q1:婚前協議書一定要律師見證或公證嗎?】

目前民法對於婚前協議書並沒有任何形式上的規範。因此,只要準夫妻兩人將協議好的事項用白紙黑字寫下即可,不一定需要找律師或是公證人進行見證或是公證。

(當然囉,若雙方可以事先找律師諮詢並進行規劃、擬定,以免用語上不精準而事後產生爭議,也是一個很不錯的做法。)

 

【Q2那些事項可以放入協議書中約定呢?】

由於律師被詢問過的內容真的是五花八門@@ 因此,以下僅先就 目前法律上有明文規定的部分,進行簡單的介紹。

 

1.夫妻如何冠姓

依照民法第1000條 規定,是可以書面約定冠配偶姓氏的,但記得約定後,要向戶政機關進行登記。當然如果沒有約定的話,還是各保有原本姓氏。

 

2.婚後住所

小倆口結婚後,依民法第1002條就有了同居的義務。因此對於婚後的住所,當然是可以進行約定的。不過現代人的工作型態較為複雜,萬一因工作的因素,不得以僅能先分隔兩地或是做假日夫妻,也可以事先約明清楚,避免雙方日後為了住處而發生爭執,嚴重的話,甚至可能演變成為他方訴請履行同居義務或是離婚的事由。

 

3.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這也是目前法律明定雙方事先約定的範圍(民法第1003條之1參照)。所以囉,舉凡家庭生活中所有可能產生的費用,例如:水、電、瓦斯、房屋租金、伙食費、給父母孝親費用、年節包給親友團的紅包、平日親友的紅白包,以及其他雙方經討論後的支出項目,都可以事先約定。

當然,以上費用的支出與負擔,也是要視雙方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情形做調整、分配。若不知道負擔比例如何拿捏,按雙方收入比例分配負擔支出費用,不失為一個可以參考的選項。

 

4.夫妻財產制的選擇

依照民法第1004條約定,夫妻若沒有以契約約定財產制,就是以法定財產制做為夫妻財產制。

雖然現行的法定財產制,仍是由夫妻各人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名下的財產(民法第1018條規定參照)。但唯一麻煩的地方是,當夫妻雙方離異時,則會有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的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簡單來說,就是「婚後財產」扣除「婚後債務」後,剩餘較少的一方,可向他方請求差額的半數。

因此,為了避免雙方感情破裂後,還得面臨爭產的窘境,律師私心建議大家在擬定婚前協議時,可以選用分別財產制度。另外,還要提醒大家,即便婚前協議中做了選用分別財產制的約定,記得還要去法院進行登記(民法第1008條第1項規定參照),才能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5.夫妻的私房錢

「律師、律師,私房錢真的也有法律的明文依據嗎?」

是的。依照民法第1018條之1 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額,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因此,除了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以外,雙方是可以約定夫或妻可以享有一筆金額,是供其自己花用的。

因此,若是小倆口已經協議好,婚後有一方因為家庭照顧的需求,而需扮演全職家庭煮夫(婦)的角色,若是經濟能力許可,建議就可以在婚前約定一筆自由處分金供對方使用。除了可藉此感謝對方的付出,也可以讓對方不會因全心照顧家庭沒有收入來源而有不安全感;避免常此以往,而埋下雙方爆發衝突的導火線。

 

6.子女姓氏

依照民法第1059條第1項 規定,子女出生登記前,父母可以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是母姓。
所以若是小倆口或是雙方家族對於未來金孫的姓氏有任何的要求,也可以先在婚前協議書中約明。

 

至於,有哪些是目前實務上認證過不能放入婚前協議書中的地雷呢?請待律師下回的專業解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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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ged under: 分別財產制, 協議書, 婚前協議,民法第1000條, 子女姓氏, 民法第1002條, 民法第1003之1條, 民法第1004條, 民法第1018條, 民法第1018條之1, 民法第1059條第1項, 法定財產制, 私房錢, 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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