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我能不能把對方的說法錄下來,之後當作提出給法院的證據呢?」
「對方當下的口頭承諾,我實在是很難在法庭中呈現阿!」
錄音可能產生的問題
隨著科技的進步,我們所能使用的舉證方式也越來越多元。但是,在未經對話方同意的情形下,偷偷錄音後的檔案,如果在之後的訴訟過程中提出,究竟能不能提出來當作證據,法院到底會不會採認錄音的內容呢?
首先,刑法對於無故以錄音或錄影的方式,偷錄他人的對話,確實設有處罰規定,即「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5條之一規定參照)。過去實務見解認為,如果是在探知配偶有沒有外遇或通姦的情形,就不是「無故」錄音。換句話說,法院認定在這樣的情形下,屬於有正當事由存在,並非偷錄,因此所取得的錄音內容就可以提出當作證據(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454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不過近期實務見解已經改變,認為即便調查配否外遇是為了保障自己法律上的權益,也不能一概算是恣意窺視、竊聽配偶和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的正當理由,還是有可能會有刑法第315條之1的刑事責任(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389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但要特別提醒大家的是,在上述情形中,假設錄音時,自己也是對話的一方,並不會涉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或刑法第315條之1的問題。萬一錄音的對象只有配偶與第三人,除了會有刑法第315條之一的刑事責任,可能還會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的刑事責任,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前實務對於違法錄音的看法
瞭解完刑事的責任後,最重要的是,萬一當我們在民事案件中提出了涉及刑責的錄音證據,究竟法院是否採信呢?
對於此點,實務見解認為,在民事訴訟的程序中,違法取得的證據是否可以採用,應該從誠信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憲法權利之保障、違法取得證據侵害法益之輕重、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加以衡量,並非可以一概而論(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民事判決參照)。(這邊討論的「證據能否使用」的問題,其實就是大家在判決裡面經常看到的證據能力。)
舉例來說,假設是為了財產權訴訟勝訴的目的,而長時間、廣泛地不法竊錄相對人或第三者之談話,非但違反誠信原則,而且還嚴重侵害了憲法保障的隱私權,權衡之後,實務認為這種為了個人勝訴所取得之違法證據,自然就不能採為證據使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號民事判決參照)。
不過,若是錄音的內容,並非隱私性的對話,也沒有介入誘導致有誤引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基於證據保全之必要性及手段方法之社會相當性考量,可例外的將錄音採為證據使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001號民事判決參照)。
使用前,請小心
看完了上面的說明,最後再幫大家把上面的見解整理成下面的圖表:
希望大家下次在拿起手機進行錄音前,能夠花個三秒思考一下,這樣的錄音證據能否使用,以免舉證不成,還吃上刑事官司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