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最火紅的離婚調解新聞,大概就是女星何如芸的離婚了(新聞連結)
不知道大家在收到法院的調解通知時,第一時間的反應是什麼呢?以下就以律師執業時,民眾經常詢問有關家事案件調解程序的問題,為大家解答。
家事案件一定要走調解程序嗎
「律師,如果我有辦法和對方協商的話,就不會上法院了。難道我沒有辦法跟法院說,不要調解嗎?」
許多民眾對於家事案件幾乎都要先進行調解程序,覺得非常沒有實益。但依照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家事事件除第3條所定丁類事件(常見的類型有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民事保護令事件等)、或其他類型事件有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的情形外,原則上都要先進行法院的調解程序。
事實上,即便是丁類事件,法院目前的操作還是會安排調解程序,讓當事人有先行協談的空間。因此,實務上目前的操作結果是幾乎99%的家事事件都會先行安排調解程序。
收到調解通知,可以不出席嗎
確認完法院先行調解程序是依照法院的規定後,接下來會提出詢問的第二個問題不外乎是:「我一定要出席嗎?請假很麻煩耶~~~」
對此,要跟大家特別說明,法官若認為當事人有到場必要,但是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即便是有委任代理人到場,法院還是可以對當事人本人裁處新台幣3000元以下的罰鍰的(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8、409條規定參照)。
所以,下次收到法院的調解通知,請記得注意一下通知書上有無註記「請當事人務必到場」。若有,建議還是請個假出席參加調解程序。
因此,新聞中提到「對方在調解程序當日,僅有委託律師出席,本人並未到場」。這時候,就要看代理人是否有向法院表明當事人不出席的「正當事由」了,例如:接獲法院調解期日通知前,當事人已安排出國行程,這時就可檢具購買機票相關憑證,向法院陳明無法到場之事由。
調解過程中可以請親友陪同出席嗎
律師在執業過程中,也在家事案件的調解程序常常遇到對方帶著親人陪同出席調解程序,甚至在程序一開始時,雙方親友就大辣辣進入調解室中坐定的情形。(這時通常就會發現,一方當事人的臉色開始有點扭曲變形)
首先,要跟大家說明的是,家事事件處理程序,是以不公開法庭的形式進行的。除非是有下列情形:一、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三、法律別有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條規定參照)。
因此,下次若在調解程序進行過程中,遇到對方帶著龐大的親友團步入調解室,而認為其他人的加入,反而容易造成協商不順利時,建議可以向在場調解委員表明,希望先由當事人雙方和律師進行協商,若有需要,再請親友入內,會較有助於調解程序進行。
希望以上的介紹,能讓大家對於調解程序有一些初步的認識和瞭解。至於調解程序的好處及效力,就留待下篇文章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