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康姓男子多年前認識駱姓老生先,覺得駱孤單一人,5年前他借了70萬元買了一間小套房安置,2人以義父子相稱。老先生生前也預立遺囑,表示所有財產由康男繼承。未料,老先生過世後,康男執行該份遺囑時,卻遭法院判定該份遺囑無效,無法繼承。
今天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實務上偶爾也會出現使用的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的法定要件
還記得我們在之前的文章曾經提到,關於遺囑,依照目前現行法規定,是法定要式行為。簡單來說,就是作成方式一定要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就不生效力。
關於代筆遺囑的要件如下(民法第1194條):
1.遺囑人口述遺囑要旨
2.見證人三人以上,由一人筆記、宣讀、講解
3.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
4.遺囑人及見證人全體一起簽名
而其中關於筆記、宣讀、講解的見證人,依照現行實務見解的看法,也不限於同一人(最高法院108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
打字可以嗎
從法條文義來看,似乎限制了要用手寫的方式筆記。但是現在科技發達,難道不能用筆電打字,反而可以省卻字跡難以辨認的風險?
關於此點,目前實務認為,民法第1194條沒有規定筆記的方式,所以只需將遺囑意旨以文字表明即可(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32號民事判決參照)。換句話說,即便是當場用筆電打字方式進行筆記,還是符合法定要件的。
口述的定義
「假設遺囑人事先撰擬遺囑文字,由見證人唸讀,遺囑人僅以點頭、搖頭或「嗯」聲
等或其他動作示意表達,而未以言語口述遺囑意旨,算不算符合『口述』要件呢?」
回答之前,先讓我們一起來思考一下,假設不由「遺囑人親自口述」的話,可能會有什麼情況發生。有沒有可能在場的其他人誤解了遺囑人舉動的真實意思,而讓這個美麗的錯誤就這麼繼續延續下去?
沒錯,實務見解也是基於「確保並得為互證遺囑內容係出於遺囑人之真意,以防止他人左右遺囑之意思或誤解遺囑人之舉動」這個因素,認為遺囑人必需用言語口述,不得其他動作示意表達(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326號民事判決參照)。
所以囉,筆者在這邊提醒大家,如果遺囑人立遺囑當時已無法開口說話,千萬記得不要選用代筆遺囑的方式,因為無法符合法定要件的遺囑,交代了再多,終究是一場空。
回到這則新聞本身,康男雖然有情有義的照顧了老先生一段時間,老先生也立了遺囑,找了包含林男在內的三位見證人,看似符合了代筆遺囑要件的2、3、4。但遺憾的是,就是因為老先生在書立遺囑的過程中,沒有親自口述遺囑要旨,而遭法院判定沒有符合代筆遺囑的法律要件,所以康男無法繼承(悲劇…)。
雖然,初始照顧老人家的心意,未必一定要求任何的回報。但讓老人家的心願能完整的被實現,也未嘗不是一種體貼。
再次提醒大家,書立遺囑前,記得先檢視一下法律規定的要件,務必確認遺囑書立符合法律要件,才能真正的降低之後訴訟的風險,即便訴訟產生,也才能確保遺囑人的心願能完整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