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新知

避免「失智後才後悔」:子女該知道的監護與輔助宣告

2025 年 6 月 27 日 | 繼承

避免「失智後才後悔」:子女該知道的監護與輔助宣告

6 月 27, 2025 | 繼承

你我都在變老,法律該超前部署

台灣在今年正式進入「超高齡社會」,也就是說每五個路人中,就有一位年過 65 歲的老人家。

雖然大家現在都保養的很好,從外表未必看的出來,但高齡意味著失智人口愈來愈多,也代表「講不清、簽了字卻後悔」的法律糾紛會越來越多。身為家屬,最怕的不是長輩忘了鑰匙,而是忘了自己剛把房子過戶給陌生人。以下幾招,教你用法律替長輩與自己劃設財產防火線。

先看醫療數據,再安排財產決策

檢測是否罹患失智症的指數,通常有兩個:CDR、MMSE。想要確認老人家有無罹患失智症,可以就診神經內科、高齡醫學、老人記憶門診等科別。檢測後,如果CDR ≥ 1 或 MMSE ≤ 23,都可能落入被醫師判定認定認知能力有問題的範圍,進而遭判定罹患失智症。

雖然失智症患者不一定長期穩定的處於認知能力有問題的狀態,但要證明當事人行為當下本身意思能力沒問題,確實也不是容易的事情。

因此,阿霞建議這時候先按下暫停鍵,如果發現老人家有異狀,先別急著辦贈與、立遺囑或不動產過戶買賣。提醒大家一句當年唸書時,實務界老師很常說的口頭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先弄清楚老人家目前的認知狀態是否正常,再決定要不要現階段進行財產安排,小心才能駛得萬年船。

二、兩種宣告制度,搞懂差在哪

制度適用對象法律效果注意事項
監護宣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當事人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第15條)1.監護人代受監護宣告人為所有決定 2.不動產處分須得法院事先裁定許可
輔助宣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只有「特定事項」需輔助人同意,未得同意前效力未定 (民法第15-2條第1項)除民法第15-2條第1項所列事項,需得輔助人同意外,其餘事項與一般人無異。

一般民眾很常對於輔助宣告有很大的誤解,認為輔助人一樣可以代替受輔助宣告之人決定大大小小所有事情,但事實上,只有民法第15-2條所列之行為,常見的有:擔任公司負責人、借錢、贈與、為第三人擔任保證人、遺產分割、拋棄繼承等,需經輔助人同意。

至於其餘事項,受輔助人則和一般的完全行為能力人無異,照樣可以自行決定,不需要他人介入、把關。所以,記得要尊重輔助人的生活選擇權。

三、監護宣告 / 輔助宣告 聲請流程一次看懂

  1. 備齊文件:包含親屬系統表、診斷證明與家屬會議同意書。能一次給齊,就別留補件的麻煩。
  2. 選管轄法院: 受監護宣告之人 / 輔助人的戶籍地或現居地皆可;若長輩行動不便,優先選定現居地的法院進行訴訟,這樣之後的鑑定、開庭都會比較省事方便。
  3. 預繳裁判費: 2025 年1月1日起,聲請費用調整為 1,500 元/件。請大家務必記得「先繳錢,法院才會辦事」。
  4. 醫院鑑定: 建議優先選擇長輩平常就診醫院,因為除了醫師會比較熟悉長輩的狀況,且調閱病歷資料也會比較方便。若有改由其他醫院鑑定的需求,務必要檢附先前病歷影本予指定鑑定醫院,方便鑑定醫師全面完整判讀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情形。
  5.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若最終醫院認定受鑑定對象,達到認知功能有明顯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的程度,則法院即會據此對為監護宣告裁定,並同時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白話文就是,這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任務,需陪同監護人,於裁定確定後,整理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並監護人於法院規定期限內,向法院陳報。

所以阿霞想特別提醒大家的是,陳報財產清冊的具狀人為「監護人」,記得陳報時,書狀的名義人別弄錯了。

把「愛」寫進法律時間表

失智症多為不可逆進程,今天的CDR 0.5 分可能就是明年的 1 分。趁長輩尚能清楚表達時,完成財產與醫療意願規劃;分數一旦降到警戒線,就換家屬出面,以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程序,守住長輩養老的關鍵資源。

訂閱電子報
阿霞律師陪你聊家事

3 分鐘咖啡時間,快速充電你的法律常識

✔最新法律文章 ✔時事與修法動態 ✔法院攻防經驗分享

    您隨時可以取消電子報訂閱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