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最近宣布查到一件躉繳保單變更「要保人」的案例。
甲君一次變更三份躉繳保單的要保人,從自己的名字變更為子女的名字。三份保單合計價值準備金為600萬元,被國稅局追繳38萬元贈與稅,同時因為沒有主動申報,加罰一倍,稅款和罰款一共76萬元(新聞連結)。
國人喜歡利用保單節稅的習慣,時有所聞。但單純的保單變更,真的能達到節稅的目的嗎?為什麼只是單純的將保單要保人進行變更,就被國稅局追繳贈與稅,而且還被加罰一倍的罰款呢?難道真的是中華民國萬萬稅嗎?究竟問題出在哪裡呢?
保險契約中的基本概念
首先讓我們來瞭解一下,關於保險契約中常出現的幾個概念:
一、要保人
依據保險法第3條 規定,「要保人」是向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簡單來說,就是負責繳交保險費給保險公司的人,同時也享有跟保險公司解除契約及變更指定受益人的權利。
二、受益人
顧名思義,就是「單純享受利益」的人,當保險事故發生,可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保險法第5條 規定參照)。
三、保單價值準備金
指的是要保人繳給保險公司的保費,扣除掉保險公司營業成本或是必要保單費用後,所剩下來存放在保險公司的錢,常見於期限較長的保險商品。大家常討論的保單借款,其實就是先向保險公司預支這部分的金額應急(若不確定有無保單價值準備金,可以詢問一下自己的保險業務員)。
要保人變更的法律效果
回到本案例,甲君先由自己當要保人幫子女買壽險,繳了一段時間的保費後,一次將三份躉繳保單的要保人,從自己的名字變更為子女的名字,改由子女繳費,就是因為壽險存在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變更就如同是將已累積一定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的保單贈與他人,加上甲君又是同一年度進行要保人變更,如果三份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累計超過220萬元,要保人甲君就須申報贈與稅。
另外要提醒大家的是,儲蓄險也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因此用保單進行節稅規劃時,千萬要注意贈與稅的這條紅線,以免節稅不成,還會被國稅局加罰一倍喔。
有無能力繳保費,採實質認定
或許聰明的讀者可能會問「既然變更保單的要保人可能會被國稅局追徵贈與稅,那一開始就把要保人和受益人都寫子女的名字,就可以一勞永逸了阿!」
關於此點,因為要保人是繳保費的人,子女若無繳費能力,即使要保人填寫上子女的名字,保費自然還是由父母支付,金流仍要控制規畫在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220萬元之內才享免稅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