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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失和,小孩先搶先贏?一你該知道的略誘罪規定

2018 年 10 月 29 日 | 婚姻, 親權

夫妻失和,小孩先搶先贏?一你該知道的略誘罪規定

10 月 29, 2018 | 婚姻, 親權

當夫妻的感情出現裂痕,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往往成為夫妻爭取的重點之一。若是為了在之後的訴訟過程中順利取得孩子親權,而在雙方還沒有離婚前,就貿然將孩子帶走,拒絕對方和孩子接觸,倒底是增加訴訟上的勝算,還是讓自己陷入法律上的風險呢?

例如這則新聞:張女和老公結婚9年,卻常為瑣事吵架,而張女老公在2016年9月趁張女不在家,帶著兒子離家,且不讓兒子和張女見面,張女因此提出略誘罪告訴。

但張夫則指控,當初離家是因為妻子曾在兒子面前說「我要跟兒子做愛」,甚至還進到兒子房間,脫掉褲子在兒子面前自慰,嚇得兒子一直哭鬧,他才因此向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獲准,並帶小孩離開,目的是為了保護兒子。

檢察官調查後以法院確實曾核發暫時保護令給張夫,且當時張夫有提供蒐證影片,因此採信張夫所言,以不起訴處分終結案件。

 

還沒離婚前,夫妻雙方都有親權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了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以外,雙方都有權利可以行使對於子女的親權(民法第1089條)。換句話說,只要夫妻還沒有離婚,關於孩子的事項,例如就學、戶籍遷徙及金融機構開戶等,都需要雙方共同決定。

父母在法律上均各享有親權的權利,不得由任何一方單方、片面的做出決定,而導致他方的意思決定受到侵害(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2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舉例來說,如果未經他方同意,而擅自將孩子帶離雙方共同居住處所,導致他方無法看到或照顧孩子等行為,就屬於侵害他方親權行使的範疇。

 

關於「略誘」…

而所謂的略誘,指的是1.違反被誘人意思,(例如施用強暴脅迫手段或以詐欺方法,像是假藉要介紹工作等),2.將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 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被誘人未滿16歲,因為法律直接認定未滿16歲人思慮較不周全,即便是其同意,也算是略誘

在這則新聞案例中,張夫確實將兒子帶離雙方共同居所,且不讓張女與兒子見面,而有「將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的情形。再者,依新聞所述,兒子目前應未滿16歲(報導中提及雙方結婚9年,若沒有先上車很後面才補票的情形,合理推斷兒子應不超過9歲),故張夫所為應符合略誘罪之要件。

但法院因張女曾對兒子出現不當言行,而核發保護令,張夫才進而將兒子帶離雙方共同居所,因此,檢察官認定張夫攜子離開之行為有正當理由,最終做出不起訴處分。

腦筋快的讀者或許會想,若是讓他方知道子女現況,是否可以脫免罪責呢?

關於此點,最高法院也明白表示,即使是父或母一方將子女帶走後,已為妥善照顧,並撥打電話及傳送子女照片、影片給他方,仍然不會影響法院對於他方實際上已無法行使親權之判斷,還是會構成刑事略誘罪責

 

從孩子的角度出發作為考量

在夫妻雙方還沒有確定結束法律上身分關係前,若是針對子女親權行使方式存有爭議,可以透過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決定訴訟期間的子女照顧應如何進行。千萬不要再存著先搶先贏的念頭,不經對方同意就將孩子帶走。因為這樣的舉動,往往會讓雙方在後續家事案件調解過程中,更加無法信任彼此,造成一對無法合作的不友善父母。

畢竟,離了婚,結束的只是法律上的夫妻關係。但不會變更依舊是孩子父母的事實。少了父母一方的關愛,受傷的終究是自己的心肝寶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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